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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中的水权研究

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中的水权研究


彭峰


【摘要】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目前,许多国际公约、地区性人权公约已开始确认水权。许多国家将水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提升到宪法中加以确认。在欧洲国家中,如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卢森堡、挪威、罗马尼亚、瑞士等,欧洲以外的国家包括南非、摩洛哥、尼日尔、新西兰、乌拉圭等。国际法、人权法和各国宪法承认水权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然而,水权隐含着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一些国家并不希望支持这项权利。我国宪法并不承认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财产法意义上的水使用权显然与国际公约、地方性条约与各国宪法中所普遍承认的作为人权的水权概念是完全不同的。2008年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主要是命令式的管理制度安排,对有关公民权利的内容仍然是倾向于义务性的。
【关键词】水权;人权;宪法
【全文】
  

  本文中的水权是对“每个人获得可饮用和清洁的水的权利”表达的缩略语。2009年3月22日在伊斯坦布尔举行的第5届世界水论坛通过的部长宣言,已经通过了有关地方行政机构之间合作的文件“水的伊斯坦布尔共识”,根据这一共识,将水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构成一项必须在公共权力机构监管下的公共财产。这一概念隐含着:第一,获得必要的以满足人类最基本的需要的饮用水数量,也就是说在尊严的条件下生存的必不可少的水。每日人均大约50 L饮用水,或在大多数国家每年提取水资源18 m3,每年人均超过1 000 m3;第二,总体上说,获得基本的公共卫生设施和清洁。第三,对于基本需要的水量是指公共权力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努力向居民提供的水量,它的用途主要包括:饮食和饮料(准备、烧制和清洗餐具);卫生及个人清洁;涮洗室;衣物的洗涤和住所的清洁;其他的使用方式根据生活方式和相关国家文化考虑作为基本需要(如,对作为伙伴的小动物的必需的水)。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水权不应包括以下使用:非必需的家庭使用(使用洗衣机或清洗机器,花园喷水的消费);游泳池、高尔夫球场、公共草坪的填满;农用(畜牧和灌溉);工业使用和商业使用(酒店、旅游);行政服务的使用;生态系统保护非必需的水(河流保护区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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