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用优先股制度改革国有股,有助于保障国家股在财产利益分配方面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股的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降低国家股东权行使的代理成本; 有利于运用利益制衡机制约束其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滥用表决权,避免其他股东和经营者侵害国家股东权; 有利于杜绝国家股东滥用控股权操纵公司、窒息公司经营机制、压制和排挤其他小股东之嫌,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还有助于消除投资东道国对我国国有企业的误会,解决我国国有控股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遭遇的身份尴尬,可谓一举五得。事实上,我国国有企业在赴美并购时屡屡遭受美国外资委员会质疑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如实披露相关背景信息时,往往注明自己是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而具有外国政府背景的外国企业恰恰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旦国有股东没有表决权,国有控股企业就不能被认为是政府控制的企业,因为政府下设的国资委或者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没有控制权。国家股东虽然在股东大会上不享有表决权,但在股东大会上还享有知情权、质询权、提案权、请求召集和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等一系列权利。因此,国家股东被界定为无表决权优先股不会导致国家股东利益受损。
就积极推进公司治理改革而言,首先,要在理念、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公司治理的精髓。要在理念上把公司治理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略,作为实现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共赢的重要平台。要在制度设计上,鼓励企业在不与我国《公司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创新公司章程及其他配套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在实践操作层面,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规则的执行力。陈久霖担任中航油股份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从事过度投机的石油指数期货交易而给公司造成数亿美元的重大损失,但该公司当时的风险控制手册、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竟然都很健全,令人瞠目。问题在于,国企有了良好的公司治理规则,未必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实践。其次,要明确公司善治的基本原则,即透明、民主、问责、弘扬股权文化、承担社会责任,并实现好人、好制度与好文化的有机统一。再次,要按照现代公司治理原则界定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监事长和工会主席的法律角色,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民主决策功能,避免公司管理层的权力冲突,反对强势高管独断专行。最后,要从制度建设层面预防和打击董事、监事与高管的腐败行为包括天价薪酬行为,理顺董事、监事与高管的薪酬制度,清除薪酬之外的腐败性灰色收入,强化国有企业管理层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同时,还要强化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严厉打击滥用垄断地位的暴利定价行为与霸王合同现象,鼓励社会公众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
六、我国政府要充分发挥服务型的政府职能,鼓励我国企业赴美并购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加快完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积极商签投资保护、避免双重征税等多双边协定。健全境外投资促进体系,提高企业对外投资便利化程度,维护我国海外权益,防范各类风险”。中国政府要进一步改进行政服务水平,满腔热忱地鼓励中国企业赴美投资。
首先,要在区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废除核准制,采取登记制或备案制。商务部 2009 年制定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确立了对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的核准制。该《办法》第 5 条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第 6 条、第 7 条规定了核准条件; 除了第 6 条、第 7 条之外的境外投资也要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并按照规定办理核准手续。该《办法》没有区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即使民营企业赴境外投资也要履行核准程序。为进一步鼓励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建议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将核准制改为原则登记、例外叫停的登记制或备案制。对于民营企业实行登记制固然天经地义,对于国有企业实行登记制也顺理成章,因为对境外投资能否营利、营利几何属于商业判断范畴,理应由其股东包括各级国资委来判断,商务部不必越俎代庖。即使商务部门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没有核准权,国有企业的治理机构包括国资委也会审慎决策,认真研判投资的实质价值和风险,严把对境外投资风险的决策关。当然,该《办法》第9条规定的 4 种例外情形,可以作为我国政府禁止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国家安全事由,包括: (1)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 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 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4) 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其次,我国政府还要基于服务的理念,及时对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2011 年,商务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和外交部发布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指引(2011年)》。该《指引》由三部委组织专家在梳理有关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官方文件及统计数据的基础上编写而成,重点介绍了115个国家的主要产业发展目标、优先发展产业领域、对外资行业准入规定等内容,并收录了我国签订的对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信息。该《指引》功德无量,作用重大,建议定期更新,并不断增强相关内容的深度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