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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赴美并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

  

  2011年 10 月10日,笔者在美国密歇根大学做《中国“走出去”战略和中国公司治理问题》报告时,建议美国财政部和 CFIUS 引入听证会程序,应充分听取中国投资者及其中国法律专家的意见和观点,及时发布政策解释指引,澄清国家安全在特定并购交易案件中的具体含义,自觉抵制投资保护主义和政治因素的不当影响,构建一个对中国投资者友好的法律环境。


  

  三、中国企业在赴美并购过程中要熟悉并了解美国的政治游戏规则和公司法规则


  

  中国投资者现在富有了,到各国并购企业都“不差钱”。但是,金钱不是万能的。[11]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时要入乡随俗,研究当地的法律、政治、商业游戏规则,尤其是企业并购规则。


  

  中国企业必须深入了解美国的政治游戏规则。对美国政治家包括总统、国会议员和州长而言,最重要的是老百姓的选票。他们为取得选票,达到继续留任的政治目的,会本能地附和不理性的公众看法,而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民众又厌恶公司并购中的裁员行为。因此,中国企业要向美国民众和政治家说明企业并购的真实目的、目标,尽量在并购成功后采取不裁员的用工方案,尽量稳定目标公司原有的供应链合同关系。中远集团在2000 年准备并购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码头公司时曾被美国媒体视为“中国的第二海军”。这个观点当然错误。因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成果就是确立了政企分开的原则,但美国人不一定都了解。中远集团总裁魏家福接受《华盛顿时报》采访时,强调中远的并购行为是为了追求利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后来,中远与一家美国 SSA 公司共同设立了合资经营的码头公司。


  

  值得重视的是,美国的公司并购并非简单的“钱多为王”的商业活动。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美国并购浪潮开始以后,美国许多法院判例中确认了一个公认的规则: 目标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选择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收购要约,但该要约并非现金出价最多的方案。[12]在美国快思特国际通讯公司出价 97.5亿美元收购美国世通公司( MCI) 时,威瑞林公司出价仅有85亿美元。但 MCI 公司董事会认为,威瑞森公司不仅财务能力更好,而且更适合 MCI 的业务发展。于是,威瑞森公司顺利入主目标公司。因此,金钱不是万能的,股票作为对价有时也很重要,收购人的背景、发展战略和并购方式更重要。中国企业尤其要深入研究美国公司法中的并购规则和公司治理规则。兹以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公司为例予以剖析。在中海油发出收购优尼科公司的要约之前,美国雪佛龙公司早已发出并购优尼科公司的要约,且得到了优尼科公司董事会的支持。因此,在优尼科公司董事会眼里,中海油的收购行为属于敌意收购。首先,中海油理应与优尼科公司董事会保持真诚、有效的沟通,争取优尼科公司董事会的大力支持,但没有资料表明中海油在这方面已经竭尽全力。美国公司法采行董事会中心主义,而非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在抗御敌意收购方面权力很大。建议中国企业在并购美国企业,并且被认为是敌意收购时的上策是和目标公司董事会保持坦诚的、直接的沟通,争取董事会对中国企业的理解和支持。要力戒“我钱多,我怕谁? 我不差钱,谁也挡不住我”的思维方式。其次,中海油要善于说服目标公司的股东。美国股东们也有天然的爱国心理,不愿意把股票卖给来自遥远的中国的陌生国有企业,而愿意卖给美国公司。当然,目标公司的股东希望收购者的收购要约符合自身的最大利益。在两个收购人同时发出竞争性收购要约时,并非是现金多寡的简单比拼。虽然中海油拟斥资 185 亿美元现金,而雪佛龙公司拟提供包括现金和股权在内的 179亿美元,但优尼科公司董事会仍有可能基于自身的判断,认为雪佛龙公司的报价最符合目标公司及其现有股东的最大利益。再次,中海油要善于说服目标公司的雇员。美国公司并购的常见策略就是在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后大幅裁员增效。假设中海油告诉优尼科公司的雇员们,“并购成功后不但不裁员,还要创造新工作,不但不降薪,还要稳步涨工资”,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最后,中海油要善于说服目标公司所在的社区、当地政府和国会议员,坦诚地告诉他们,中海油是谁、从哪里来、来了以后想做什么、如何实现中海油与优尼科公司的发展战略的整合与利益共赢。优尼科公司控制权之所以被出价较低的雪佛龙公司取得的重要原因,是中海油在驾驭美国公司治理规则方面的生疏。当然,中国企业赴美并购时,还要注重媒体和社区的公关。中远集团聘请美国当地公关公司的成功经验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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