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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律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如果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具有这种递进的层次关系,两者的核心理念和精神也就应当是相通的,即它们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社会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法律与道德具有一致性,尤其是诚信在很多方面已经成为法律化的道德规范。我国民事法律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原则”,其道理也在这里。越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也就越讲诚信,越讲法治。市场、诚信、法治形成现代社会不可分割的制度整体。如果硬性地把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割裂或对立,比如采取单纯的“法条主义”,认为配偶一方单方面把家庭财产赠与婚外情人的遗嘱是法律“合法的合同”,而不考虑婚姻法所遵循的“配偶相互忠诚”等诚信要求,就会造成有悖情理的处理结果。


  

  但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毕竟还是有所区别的两类社会规范。除了那些已被法律规范所认可的道德规范外,它们具有下列主要差异:(一)两者调整的手段不同。道德规范采用说服、引导和教化的手段使人遵守道德规范要求,而法律规范则采用强制性手段使人遵守其规范。比如朋友之间交往违反诚信的爽约等行为,不能用法律强制的手段来规范,而仅仅能用教化的手段来规范。(二)两者的制定和调整主体不同。道德规范是在社会中逐渐形成,由民间或教育机构进行教化,而法律规范则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调整。(三)两者调整的社会范围有所不同,例如众所周知的“夫妻在家看黄片”的案件就清楚地表明上述范围的不同。在有些法律不调整的私人领域或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公民权利的领域,就不应当调动特定国家机关和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处理;如果这些行为违反了较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如婚外情、反映意见言辞过激),则应当运用说服教育,引导改正的手段进行调整。


  

  认识到上述区别对于正确适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它能够使我们正确区别如何通过适用不同的规范实现解决社会纠纷和实现社会和谐。如果适用错误,就会或是造成无法实现规范调整社会行为的目的,或是造成激化矛盾的后果。


  

  但如何划分法律调整的范围和道德调整的范围呢?这是一个随着社会发展而与时俱进的问题。简单地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作为划分两种规范调整的不同范围,并非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一些传统公共和经济领域中法律禁止的空间得到开放,给予公民和各类社会组织更多的自由参与和决策的权利;而一些传统的私人领域法律则有退有进,例如法律一方面不再把通奸作为犯罪来进行矫正,不再限制私人财产的规模,另一方面则又把家庭暴力置于法律干预的范围,把遗产纳入税收的范围。尽管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可以作为一种划分的方法,但那种公共领域都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私人领域都由道德规范调整的说法并不准确。不同领域划分的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状况,以调整规范是否具备事关社会基本规范为标准进行划分。如果是涉及社会的基本规范,如对基本人权的保障,类似家庭暴力等原本被视为“私事”的行为就被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如果原本被视为事关社会基本规范的行为,如婚外情,随着社会生活交往的频繁和扩大,社会的道德标准也在变化,这些行为则不再被视为是事关社会基本规范的行为,其规范也就不再被视为法律规范,而成为更高标准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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