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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主义亦或职权主义:对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再认识

  

  日本借鉴美国经验而构建起来的律师辩护制度、交叉询问制度及非法自白排除规则之所以出现立法与司法实践二律背反的尴尬局面,主要原因在于相关的配套改革措施没有跟进,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价值理念的滞后,其具体适用受到日本刑事诉讼理念的深层制约。在刑事诉讼中,日本始终以查明案件真相为第一要务,日本著名学者土本武司曾就此指出:“在日本的刑事裁判中,唯有对实体真实的追求才是国民所能接受的,而像体育竞赛那样由诉讼技术的巧拙决定诉讼的胜负,并不能令国民满意,何况当事人处分主义终究不能符合日本国民的期望。因为这样的诉讼运作会增加误判的危险性。这种误判的危险性,不论是将无罪者认定有罪的危险,或是纵容原本有罪的人,都应当避免……在日本刑事裁判中,发现真实的观念才是最重要的,而当事人进行主义、正当法律程序是为实体真实服务的,是在以发现真实为目的的范围内存在的,不是具有独立目的的理念。”{15}日本的刑事诉讼发端于大陆法系并受到职权主义夹骨沦髓的影响,虽借鉴美国经验做法建构起一套比较先进时尚的刑事诉讼制度,比如上述的律师辩护制度、交叉询问制度与非法自白排除规则,但在这些制度具体运作时,公权力人员采用的仍是根深蒂固的传统职权主义的思维方式,仍以查明案件真相为唯一使命及第一要务,制度有利于发现真相则用之,否则则规避之,先进的制度在传统观念的侵蚀下最终变得面目全非、形同虚设,从而形成了实践反对理论的二元化格局。解决问题之道就在于相关价值理念的跟进,就此问题,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曾指出:不仅要改变法制的硬件,而且要改变其软件;换言之,不仅要输入先进的法典,而且要继受与之有关的伦理价值和思想观念,通过改造国民性使现代化法律意识渗透到日常的社会生活之中{16}。其实,自二战之后,日本借鉴美国经验旨在实现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的做法也表明像日本这种外源型法制现代化的国家,通常是国家内部社会需求软弱或不足的情况下,由于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影响和强大的压力,由上自下,由政府主导消极被迫采取措施对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所实行的突变性改革。从制度层面上来讲,通常这种疾风骤雨式的改革很容易达致制度上的现代化变革,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却难以实现法律精神(意识)的现代化变革,而后者才是一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脱胎换骨走向现代化之关键所在。继受先进法律制度的同时必须辅以法律意识思维的现代化,方能实现继受法律制度功效的充分发挥,否则传统文化思维的惯性将引进的法律制度侵蚀得面目全非,而如何实现法律意识思维的现代化使之与继受法律制度形成良性互动则是诸多法治后发国家所普遍面临的问题,此问题的解决非朝夕之事,任重而道远。


  

  结束语


  

  笔者认为学界过去对于域外一些刑事诉讼制度持有浓厚的“乌托邦”认识,并形成一种积重难返的自恋情结,自以为对这些制度了如指掌,其实学者们所掌握的仅仅是文本中的法律,并没有识破“庐山真面目”,这种学术研究方法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事物全面地把握,不利于问题意识的产生,更不利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与改革多年来基本上是在借鉴学习域外法律制度中进行的,原本无可厚非,但要放出眼光,认真仔细地求证,多一些理性的睿智,少一些自恋的情结。学者在对域外国家文本中的法律赞叹折服之时,应保持理性清醒的头脑,绝不能过早地作出武断的判断,草率地得出一些结论,然后在此基础上便“居高临下”地将自己的主观臆断对外输出,这样有时不利于人们对于事物正确全面的把握与认识,对人们造成了一定的误导。解决上述问题之道在于“细心观察,小心求证”,既要观察其文本中的规定,更应注重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践情况如何。此外,法律制度的引进要避免割裂式的做法,应采取一种系统论,将具体的法律制度放置到整个宏观环境去考察,注意相关的配套制度及理念的跟进,只有这些问题得以有机解决,继受的法律制度才能在本国运行良好,否则,新的秩序没有建立,原有的秩序则被破坏殆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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