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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主义亦或职权主义:对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再认识

  

  (二)关于日本庭审中的交叉询问程序主导权问题


  

  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力图通过对证人的轮流询问从而达到发现案件真相的目的,长期被视为发现事实真相的最佳装置。日本也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了自己的交叉询问制度。日本刑事诉讼法304条就审判中人证的调查方式作出了规定:“审判长或者陪席法官,应当首先询问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者笔译人。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在前款的询问完毕后,经告知审判长,可以询问该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者笔译人。在此场合,如果对该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者笔译人的调查,是依据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请求而进行时,由提出请求的人首先询问。”可见,现行的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调查证据的方式:其一,由审判长或陪席法官首先询问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者笔译人,此种方式又被称为“由法官控制的交叉询问”。其二,由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主导的交叉询问程序。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证据调查方式,我国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为了防止控、辩双方对交叉询问不熟悉可能发生的混乱。该学者进而指出上述立法者的担心似乎并没有出现,当事人很快就熟悉交叉询问制度而熟练地运用起“交叉询问式”:先由申请的当事人主询问,再由对方当事人反询问,然后再次主询问,并且可以反复进行{9}。针对上述两种调查证据的方式,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也曾指出:“由于日本实行了起诉状一本主义的起诉方式,法官在庭审前不了解当事人双方证据的内容,他无法对当事人提出的证人、鉴定人首先进行询问,因而在司法实务中,由当事人主导进行的交叉询问程序基本上被固定下来,并实际成为日本法庭调查过程中真正得到采纳的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第二种调查证人方式实际上完全取代了第一种所谓的‘由法官控制的交叉询问’。”{10}可见,对于上述两种方式我国一些著名的学者均认为由当事人主导的交叉询问完全占据了主导,由法官控制的交叉询问已名存实亡。那么具体情况果真如一些学者所讲的那样吗?上述两种调查证据方式在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情况如何呢?为此,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兆鹏教授受日本财团法人交流协会的资助于2000年6月到日本东京地区进行了为期3个多月的考察,主要观察日本的刑事审判实务。通过观察,王教授指出在交叉询问程序中,法官并非无所作为,而是积极有所作为,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为以下四个表征形态:第一,法官改变或教导当事人询问,即在当事人提出问题后,证人或被告回答之前,法官打断介入,改变当事人的讯问内容,或告知当事人应如何进行询问。第二,法官在当事人询问中介人或甚至接手询问证人,即在当事人提出问题而证人或被告回答后,在当事人提出下一个问题前,法官紧接着介人询问,具体又可以细化为“随意穿插”及“积极接手”两种类型。前者指法官仅问寥寥数语,有时直接插入问当事人没有问及的问题,在法官问完后,再由原询问人接着继续询问。后者指法官不但介人询问,甚至取代当事人的询问地位。法官有时候进行一连串的询问令检察官或辩护人无所事事,完全取代了当事人的角色。第三,法官在主询问完毕后、诘问开始前进行补充的询问。第四,法官在主询问完毕后,不作任何补充性的询问,直至两造询问及诘问全部结束后才开始进行补充的询问。其中第三与第四种情形又各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消极型与积极型,前者法官仅仅问寥寥数语而已,后者法官则进行积极的询问,毫无当事人进行主义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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