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主义亦或职权主义:对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再认识
刘国庆
【摘要】我国学界曾长期认为日本现代的刑事诉讼制度属于典型的“混合式”,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的有机结合。通过对日本刑诉制度进行实证考察便可以发现这是学界一种主观上的“臆断”而已,日本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仍固守职权主义的传统,本质上仍属于职权主义。对于日本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必要的祛魅既利于人们对于事物全面正确地认识,也利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
【关键词】辩护制度;自白排除规则;交叉询问;司法改革
【全文】
前言
这些年来,我国学界对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及有关制度的改革大都是在西方话语下展开进行的,取得了不少的成果,但笔者认为学界的研究及提出的一些司法改革建议中存在一个致命的缺点,对于一些域外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认识过于理想化,将其奉为圭臬,缺乏实证考察与研究,然后将这些所谓的“真知灼见”,有时甚至是完全失实与错误的,自鸣得意地向外输出,给人们的认识与司法制度的改革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需要引起关注。我们对于日本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就是如此!其实,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并非如学界所主观认为的那样完美无缺,魅力四射,在具体的运作中存在诸多不足,与文本中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出人,甚至会出现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指出的“制度转向”问题[1]。对日本刑诉制度进行实证分析,认识其“庐山真面目”,进行必要的祛魅有助于澄清学界的错误认识,起到正本清源之功用,有助于增强大家的问题意识,对于学术研究及司法制度的改革均是一件十分有益的事情。当然,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文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希望批评指正。
一、我国目前学界对于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定位与评价
日本刑事诉讼制度几经变革,在二战之前主要向大陆法系国家的德法取经学习,采取职权主义,战后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又向英美法系国家的美国学习当事人主义,形式上形成了二者并存的局面。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日本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为当事人诉讼模式为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为辅。日本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引起人们高度的关注,外界普遍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我国法学界长期对于日本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曾给予极高的评价,无论是从事外国法制史研究的学者亦或从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学者,均认为日本刑事诉讼制度是两大法系诉讼制度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混合式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学习的楷模,比如,研究外国法制史的主流观点认为:“现代的日本法既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融合,也体现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理所当然地也包括其刑事诉讼法){1}从事刑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些著名学者认为:“混合式是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对抗制诉讼的积极因素的结果,它以折衷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对抗制诉讼之长而避免其短,即强化对人权的保障,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效率,这种结合为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可供借鉴的典范。”{2}“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大量移入英美法的诉讼结构的同时,又保留了职权主义的因素,采取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诉讼结构……日本刑事诉讼法典自施行以来已有50多年,却是在没有发生多大矛盾和摩擦的情况下,顺利地运行着。”{3}总之,对于日本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我国学界全是溢美之词,几乎没有任何的批评声音。笔者不禁扪心自问:日本的刑事诉讼制度果真如我国学界所普遍宣扬的那样完美无缺吗?果真能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良性互动吗?有没有什么缺陷与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反思?带着以上问题拟对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若干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进行一番实证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