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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实践理性之思考

  

  (四)刑事司法应坚持裁判与和解相结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周玉华院长提出司法具有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三大功能,这对于刑事司法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和方法,很有启发。刑法的实践理性和犯罪治理理念要求我们,不能再单纯地把犯罪看成是侵害国家利益、公共秩序的行为,而要把其还原到真实的社会生活之中,确立解决纠纷的理念,要把追求、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目标生动地体现在“案结、事了、人和”上。所以,我们要推行恢复性司法,着力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被损害的被害人利益,适度赋予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以“处分自治权”,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建构刑事和解制度,完善被害人救助制度。


  

  (五)刑事司法应坚持专门力量与社会力量相合作


  

  除了判处死刑的罪犯以外,其他罪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被认为是可以改造的。尽管《修八》关于死缓限制减刑、提高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期的规定具有强化报应制约的因素,但我国刑罚总体上预防和改造犯罪的目的没有改变。以监禁刑为主进行预防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是相悖的,为了协调冲突,预防犯罪即使监禁刑也应当有一个促使罪犯社会化的过程。实践证明,短期监禁犯的再犯率远高于长期监禁犯[10],社区矫正犯的再犯率远低于监禁犯的再犯率[11]。由此可证,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对短刑期罪犯应当考虑多采用非监禁刑方式处罚。《修八》关于管制、缓刑、假释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为司法更新思路,有效治理犯罪打开了广阔天地。刑事司法应当延伸“触角”,在审判阶段、执行阶段都要遵循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重视加强与民间力量的沟通、合作,在决定管制、缓刑、假释时,依法进行社会考察,听取、尊重社情民意,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决定。以《修八》为依据,着眼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度。


【作者简介】
刘玉安,单位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李桂林:《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载《现代法学》第26卷第6期。
曲新久:《刑法的逻辑与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陈兴良:《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
关于犯罪的相对主义,参见梁根林:《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犯罪功能别议》,载《法学家》2001年第2期。
樊文:《犯罪控制的惩罚主义及其效果》,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安·塞得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变革》,转引自陈正云:《刑法的精神》,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严励、卫磊:《从抗性治理到和谐治理—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选择》,载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胡云腾:《把握<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五、六、七》,载张军主编:《<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张军主编:《<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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