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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实践理性之思考

  

  2.正确适用死缓罪犯限制减刑。死缓罪犯限制减刑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罚结构,有利于更好地控制适用死刑,在立法技术上很好地反映了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的精神,正确适用这一规定是刑事司法重要、紧迫的任务。当前,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限制减刑的做法绝对化,而是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要看犯罪情节,二要看社会效果。如可以考虑:对人身危险性大的特殊累犯、同种累犯,特别是实施暴力性犯罪的累犯;对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被害人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论罪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执行死刑政策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而判处死缓的罪犯;对论罪可以判处死缓,但因社会影响极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限制减刑社会效果较好的罪犯,是不是应当考虑限制减刑。对《修八》施行前,本应判处死缓的罪犯,不能不适当地限制减刑,否则会违背《修八》限制减刑的立法本意,导致死刑立即执行没有减少,死缓实际执行刑期增加的后果。


  

  3.落实未成年犯和老年犯从宽规定。落实这方面的规定,有助于以此作为新的突破口,继续抑制重刑主义的传统惯性,彰显人权保障、刑罚人道的理性精神。对未成年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执行,应当探索有效的封存、限制公开等措施,确保不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流于形式。老年犯从宽是在立法上第一次作出规定,刑事司法要大胆探索,积累经验,正确把握从轻、缓刑、死刑适用等环节。鉴于刑法对未成年犯和老年犯的规定较为分散,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系统掌握、理解,并有针对性地单列该项司法情况,对执法尺度、司法效果等事项进行专门监测。当前,应以实施《修八》为契机,在对未成年犯和老年犯依法适用“两减少、两扩大”上多下功夫,即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适用非监禁刑。


  

  (三)刑事司法应坚持程序与实体相配合


  

  刑法作为实体法,其执行离不开程序法的保障,刑法关于刑罚和刑罚具体运用的规定包含了很多程序制度,如缓刑。从具体制度配合的角度而言,程序建设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其一,细化缓刑和禁止令制度的条件、程序规定。区分不同犯罪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和老年人犯罪、职务犯罪、普通犯罪的缓刑,考虑不同情况和社会影响,有所区别。探索缓刑社会考察制度。其二,修改减刑标准和程序的规定,符合《修八》的规定。其三,完善假释条件和程序,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其四,继续试点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回应《修八》的相关规定。其五,深入推进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改革和量刑规范化改革,统一刑罚裁量,追求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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