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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实践理性之思考

  

  (四)《修八》在罪刑设定上凸显了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修八》一次性废除13个罪名的死刑,彰显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完善对未成年犯从宽处罚的规定,增加对老年犯从宽处罚的规定,并对审判的时候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体现了刑法对特殊群体慎刑恤刑的原则,彰显了人道和伦理精神;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非法行为入罪,修改强迫劳动罪等,加大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将醉驾等行为入罪,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加大了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护的力度。这些修改,使得《修八》具有鲜明的民生刑法、权利刑法的特点,刑法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功能越来越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五)《修八》体现了开放、互动、合作治理犯罪的理念


  

  《修八》对缓刑条件、假释条件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便利了缓刑和假释的实际操作,必将促进非监禁刑制度的发展和罪犯的再社会化改造。缓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由“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确立了考虑社会危害性的再犯可能性判断标准。管制和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适用禁止令,缓刑和假释适用时要考虑对相关社区的影响,均体现了法律在作出决策时对民情的尊重。管制、缓刑和假释均实行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在犯罪治理过程中,刑法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刑罚执行,发挥社会力量积极作用的理念。


  

  《修八》对于实践理性的规定,要在刑事司法中认真贯彻。


  

  三、刑法实践理性之实现


  

  《修八》精神的把握、贯彻是一个过程,刑法实践理性的实现则是一个大课题,需要渐进探索。在此,笔者仅就刑事司法的实践要求作出一个粗线条的勾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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