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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实践理性之思考

  

  二、《刑法修正案(八)》与刑法实践理性之契合


  

  《修八》明显地反映了刑法的实践理性和治理犯罪的路径转变,是制度化的实践理性。


  

  (一)《修八》的修改模式和丰富内容,体现了根据实际灵活调控犯罪的策略


  

  《修八》与1997年以来先后发布的其他七个修正案相比,修改内容多、力度大,既修改总则又修改分则,既有增量修改又有减量修改,既涉及修改犯罪又涉及修改刑罚制度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鲜明特点。前七个修正案都是修改分则内容,除了个别条款出罪或减轻刑罚(如绑架罪调低法定刑),修改主导方向是从轻到重的增量修改,体现的是严密法网、严厉打击的惩罚主义倾向。《修八》“对改革开放以来刑法所确立的基本罪刑关系做了重大调整,这一调整涉及刑罚的政策精神、价值取向、司法理念、适用标准和法律效果等”[9]。《修八》的立法思维富于理性,符合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


  

  (二)《修八》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体现了司法政策向立法政策的升华


  

  宽严相济政策通过中央的倡导和司法机关多年的努力实践,已成为成熟的刑事司法政策。《修八》关于死缓罪犯限制减刑、提高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刑期、扩大特殊累犯范围、增加不得适用缓刑对象规定、加大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民生犯罪等规定,关于废除13种严重犯罪的死刑、完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从宽处罚制度、坦白从宽政策法律化、完善非监禁刑适用及执行方式等规定,全面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和理性实践到理性认识的转化。


  

  (三)《修八》认真回应了司法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社会关切


  

  《修八》转化、巩固了司法改革的成果。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在部分省市试点,2004年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围,2009年底在全国全面试行,收到良好效果。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尚未以法律形式得到确立,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体制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故关于是否改变执行、考察机关,将管制、缓刑、假释统一纳入社区矫正,曾是这次修改刑法争议的焦点之一。社区矫正得以立法通过,充分反映了立法对司法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尊重与肯定,是一项具有突破性、前瞻性的制度创新。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也将其纳入“三五”改革纲要,并进行试点探索。《修八》吸纳改革经验,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入伍、就业时的如实报告义务,进一步贯彻了对未成年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重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修八》回应民意和社会关切,还对醉驾、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作了入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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