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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实践理性之思考

  

  刑法是公法,关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方面的利益;刑法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关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刑法主要是靠强制力实施的,关乎国家的形象和权威,故刑法应当具有更强的实践理性。刑法的实践理性大体应当包含以下要点:


  

  1.刑法要理性地反映实践。刑事立法应当面向实践、来于实践、返于实践。在刑法的构建和适用中,理论和逻辑固然必不可少,但是不能离开实践理性的桥梁。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和价值选择,而纯粹的理论和逻辑不能完全承担这样的使命。理论和逻辑体现的是形式理性,追求的是“真”,而法律追求的是“善”;理论和逻辑寻找到“正确”的答案就算完成任务,而法律需要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才算完成任务。罪刑法定被刑法学家认为是最能体现形式理性的原则[4],但罪与刑的设定以及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衡量显然要以实践为依据。即使规定明确的法律条文,在适用时也需要正确理解、解释。面对丰富多彩的现实,就要具体案件具体对待,轰动一时的“许霆盗窃案”就是实践理性纠正形式理性的例证。“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正佐证了实践理性的重要性。


  

  2.刑法要理性地认识犯罪。刑法必须建立在犯罪学理论之上,犯罪相对主义认为,犯罪的发生不单纯是犯罪人个人的问题,而是具有复杂的社会原因。犯罪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犯罪可以控制,而消灭是不切实际的[5]。刑法的态度应当是把犯罪控制在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容忍限度之内,结合我国打击犯罪的实践,并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处于犯罪高发期的判断分析看,这个态度是恰当的。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不是万能的,仅仅依靠刑法进行“外科手术式”打击犯罪是治标之策,有时结果还会适得其反,因为刑罚也有副作用。我国长期以来存在迷信刑法的重刑主义法律传统,值得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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