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放弃矿权证的限制性要求
即便是投资人主动放弃其拥有的矿权证,也需要提前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
5. 不得通过转让公司股权实现转让矿权证的目的
赞比亚法律禁止通过转让持有矿权证的公司的股份,间接实现转让矿权证的法律技术手段。法案规定,持有矿权许可的公司,自其获得矿权之日起,除非获得矿业部长的书面同意,不得与他人签订可以使他人对该公司产生实际控制的任何形式的合同,也不得进行任何该公司股份转让的股权登记。
6. 产出的矿产出口需要另外申请许可证
赞比亚法律禁止矿权人未经申请许可即出口其出产的矿产。
7. 购买当地保险的法律要求
赞比亚法律要求矿权持有人的承包商(contractor)在赞比亚购买矿业部要求购买的保险。
8. 与矿权相关的环保限制性要求
矿业投资项目需要获得赞比亚环境委员会(ECZ)的批准。根据赞比亚《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法》(EPPA)的规定,某个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向ECZ提交一份环境项目摘要(EPB)或环境影响报告(EIS),以便搞清该项目对于环境的影响。如果认为该项目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的环境影响,则ECZ将颁发一份决议函。
(六)矿业领域特许费(Royalty)标准
针对大规模采矿许可证、小规模采矿许可证、Artisan许可证的持有人开采出的矿产,赞比亚法律规定了一定比例的特许费(Royalty)。赞比亚的Commissioner-General是特许费的主管收取机关。
2012年4月开始执行的最新特许费费率统一了标准,即无论是基础金属(base metal)、工业矿产(industrial mineral)、稀有金属(precious metal)还是宝石(gemstone),特许费费率均为产品一般价值的6%。
矿权持有人应当根据出产矿产的价值每月缴纳特许费;即使当月没有产出,也应当根据主管机关的评估预测缴纳特定特许费。否则,将面临主管机关处罚。
根据赞比亚法律,已付的特许费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抵扣。
七、赞比亚土地法
赞比亚的土地法案(Lands Act)对土地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
(一)土地类型
赞比亚有国有土地(State Land)和传统土地(Customary Land)两种类型的土地。国有土地只占赞比亚土地总量的6%。这些土地由所在地区政府根据各自权限划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传统土地占土地总量的大约94%属于这种占有体制。这些土地由当地的酋长进行管辖。
(二)占有体制(Tenure)
赞比亚有两种类型的占有体制,即租赁体制(leasehold)和传统占有体制(customary tenure)。租赁体制土地的期限为99年,可再次续期99年。如果没有违反现行合同的有关条件,则有可能获得再次续期。传统占有体制的土地可以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租赁体制的土地,并以租赁体制土地的身份成为抵押物。
因此,可以说赞比亚不存在土地的完全所有权(freehold tenure),仅存在土地使用权。
(三)非赞比亚实体受让土地的方式
非赞比亚实体(non-zambian)的投资者仅能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获取赞比亚土地:
其是赞比亚的永久居民;或其是《赞比亚发展署法案》或者任何允许在赞比亚投资的其他法律所定义的投资者;或者在特殊的情况下由总统书面批准;或者某人按照《公司法》注册了一个公司,其中不少于75%的股份由赞比亚人持有(此情况下,土地证将以该注册的公司名义来颁发);或者该非赞比亚实体获得的是不超过5年的短期租赁;或者其根据《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法案》的规定获得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