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勘探执照的持有人经过勘探发现矿产储量后,对应申请的是大规模采矿许可证;而勘探许可证的持有人经过勘探发现矿产储量后,对应申请的是小规模采矿许可证。
(4) 持有主体的限制不同。勘探许可证的持有人必须是赞比亚公民自然人或赞比亚公民自然人所有的公司;针对勘探执照并无此要求。
4. 小规模采矿许可证(Small Scale Mining Licence)
勘探执照的持有人在执照有效期内可以向地质测绘局局长申请小规模采矿许可证。从申请材料内容、审批要点看,小规模采矿许可证的申请与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基本一样。
地址测绘局局长在接到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的30天内,颁发小规模采矿许可。该许可期限不超过10年,满足特定条件下每次可以延期不超过10年。许可覆盖的面积不超过120地籍单位。
地质测绘局局长认为小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实质上进行较大规模开采时,可以要求持有人申请将小规模采矿许可证转为大规模采矿许可证。
5. Artisan采矿许可
赞比亚公民自然人如果发现特定的矿产储量,可以申请Artisan采矿许可。
Artisan采矿许可将会列明允许勘探和开采的矿产种类,且其覆盖的面积不超过2地籍单位。Artisan采矿许可期限为2年,持有人可以申请延期2年。
(三)矿权招标
前述矿权形式,既可以由适格主体主动申请,也可以由矿产部长通过公共招标程序后授予适格主体。
矿业部长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赞比亚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布矿权招标公告,该等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招标标的土地的范围;投标的程序和规则;投标的期限。矿产部长应当在前述投标期限结束后5天内将投标文件交由矿业咨询委员会(Mining Advisory Committee,以下简称MAC)进行评估。MAC评估投标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和融资计划,环境管理计划,是否遵守了法案的各项规定。MAC将评估后的最佳投标人推荐给矿产部长。
(四)强行合并矿权证的法律规定
矿业部长在经过咨询后,如果认为通过合并(merger)或者合作(coordination)两个相邻矿权可以更为经济的开采,从而最大化实现赞比亚的国家利益或者矿权证持有人的利益,其有权要求(direct)两个采矿权按照其要求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合并或合作。但作出决定前,矿业部长应当给相关采矿权证持有人合理的陈述机会。
(五)矿业领域的限制性法律规定
1. 持有主体的限制性要求
持有矿权的法人实体必须是根据赞比亚公司法案(Companies Act)设立的公司,并应当在赞比亚设有商业存在。因此,赞比亚法律并不允许非公司持有矿权,也不允许公司离岸持有矿权。
针对勘探许可证(Prospecting Permit)、Artisan采矿权、小规模采矿许可证(Small Scale Mining Licence)三种矿权的持有人,赞比亚法律有特别限制性规定,即持有人必须是赞比亚公民自然人或赞比亚公民自然人所有的公司。因此,赞比亚法律不允许外商独资公司拥有前述三种矿权。
2. 本地化成分的限制性规定
采矿矿权和非采矿矿权的持有人在运营、采购、建设、安装中,应当尽最大可能使用赞比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品;应当尽最大可能使用赞比亚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应当尽最大可能雇佣赞比亚当地劳工。
3. 采矿矿权和年度运营许可
针对大规模采矿许可证、小规模采矿许可证、Artisan采矿许可这三种采矿矿权证,持有人(除了要合法获得许可证本身)每年还需要向矿产安全局局长(Director of Mines Safety)申请年度运营许可(Annual Operation Perm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