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发现非被许可勘探的矿产
勘探执照会明确允许持有人勘探的矿产种类。在勘探中,如果发现了非经执照许可勘探的其他矿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地质测绘局局长申请修改勘探执照,将新发现矿产纳入其中。
(4) 勘探执照的转让和担保
持有人应当在转让前提前30天通知矿产部长,并提供受让人的各种信息。经矿产部长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未经批准的转让行为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勘探执照的持有人是公司,转让该公司的控股权也需要矿场部的批准。
2. 大规模采矿许可证(Large Scale Mining Licence)
(1) 定义
勘探执照的持有人可以针对其勘探的地域申请大规模采矿许可证。大规模采矿许可证将授权持有人在许可区域内开采和勘探的排他性权利(开采和勘探标的不包括宝石)。持有人有权进入批准的矿区,为开采目的进行一切合理的操作;有权建设必要建筑物;有权处分开采的矿石;有权进一步勘探;根据环保要求处置废弃物。
(2) 申请与批准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希望获得的许可期限,将开采矿产种类,详细矿产储量数据,开采方案,环境管理计划,基础设施需求情况,赞比亚劳动力使用计划和当地商业发展计划,使用地理坐标详细描述标的土地的地质信息,根据所得税法获得的赞比亚税务证。
值得注意的是,法案明确规定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承担费用,聘请相关机构出具环境评估影响报告;该报告应当经由赞比亚环境委员会(Zambia Environment Council)批准。
地质测绘局局长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60天内,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大规模采矿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25年。
(3) 许可证的延期
持有人应当在大规模许可证到期一年前向地质测绘局局长申请许可证延期。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许可证可以延期不超过25年。延期后的许可证可以附加新的条件和义务。
(4) 发现非被许可勘探的矿产
大规模采矿许可会明确允许持有人勘探的矿产种类。在勘探中,如果发现了非经许可勘探的其他矿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地质测绘局局长申请修改许可证,将新发现矿产纳入其中。
(5) 停止开采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大规模采矿许可证持有人有权选择停止开采,并通知地质测绘局局长:不安全的生产环境,由于开采产生无法控制的污染,不可抗力,劳资纠纷阻碍开采。
(6) 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转让
法案规定,除非地质测绘局局长批准,大规模采矿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设定担保。持有人在申请批准时,应当披露受让人、担保权人。矿业部将审查受让人是否符合前文所述持有大规模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允许转让的期限仅限于原大规模采矿许可未到期的期限。
任何不符合法案要求的大规模许可证的转让或者担保均为无效。
3. 勘探许可证(Prospecting Permit)
从定义、申请流程、授予持有人的基本权利和转让担保的规定看,勘探许可证(Permit)和勘探执照(License)的相关规定并无重大区别。
相比较而言,勘探许可证在以下方面与勘探执照有所区别:
(1) 勘探许可证覆盖的土地面积相比较小。勘探许可证覆盖的面积不超过不得超过300个地籍单位;而勘探执照覆盖面积不超过149700个地籍单位。
(2) 期限不同。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且不得延期;勘探执照有效期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过期前每次可以申请延期不超过两年,多次延长的总期限不得超过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