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质押(pledge)
质押是通过占有的改变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包括事实占有或推定占有。
(三)担保权人对担保物权的执行
在担保合同中应当有明文条款允许担保权人执行担保物权。执行程序根据赞比亚Companies Act和Conveyancing and Law of Property Act进行。赞比亚法律下的担保物权执行几乎不需要前置的法庭程序。
六、外资投资赞比亚矿产领域的特别规定
赞比亚富产铜和钴两大金属,其是世界第四大产铜国和世界第二大产钴国,这两种金属的出口额占赞比亚出口创汇的约70%。作为矿业大国,赞比亚的矿产法律制度值得关注。
赞比亚2008年《采矿与矿产开发法案》是投资矿产领域的现行指导性法规。根据该法案,总统代表赞比亚行使矿物的所有权、探矿权、采矿权、处置权。具体监管部门是矿产部(Ministry of Mines and Minerals Development),下设地质测绘局(Geological Survey Department)、矿产开发司(Mines Development)、矿产安全局(Mines Safety Department)等司局。
(一)初步探测行为
地质测绘局局长(Director of Geological Survey)有权签发书面许可,允许进行90日内的特定区域内的初步勘测。该等初步勘测的被许可人并不需要拥有赞比亚矿业权证;被许可人有权为勘测目的进行航空拍摄,也可进行地质物理勘测、地质化学勘测、地质图像勘测。
但该等初步探测许可不得授予持有人排他权利或任何矿权申请的优先权利。
(二)矿权证种类及定义
赞比亚实行矿业权证制度,法案规定了以下采矿矿权形式:这些许可证和执照包括勘探执照(Prospecting Licence)、大规模采矿许可证(Large Scale Mining Licence)、勘探许可证(Prospecting Permit)、小规模采矿许可证(Small Scale Mining Licence)、Artisan采矿权。同时,法案规定了两种非采矿矿权:矿产加工许可证(Mineral Processing Licence)、宝石销售许可证(Gemstone Sales Certificate)。
1. 勘探执照(Prospecting Licence)
(1) 定义与申请
与其他多数国家不同,赞比亚法律并不区分Prosptecting和Exporation。勘探(prospecting)是指通过必需的工作和取样,检验土地内矿产品位的搜寻行为。勘探执照将给与权利人在特定土地上进行特定矿产勘探以及(为了该等勘探进行的)其他必要合理行为的排他性权利(勘探标的不包括宝石)。
勘探执照的申请应当向地质测绘局局长(Director of Geological Survey)提出,并递交以下资料:使用地理坐标详细描述标的土地的地质信息,描述将搜寻的矿产,环境管理计划,将进行的勘探行动,促进当地就业和商业发展的计划,根据所得税法获得的赞比亚税务证。
(2) 限制性规定
勘探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过期前每次可以申请延期不超过两年。无论如何,多次延长后的总期限不得超过七年。勘探执照到期前三个月,持有人必须及时申请执照更新。
同一主体(包括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勘探执照授权的面积总和不得超过149700个地籍单位(cadastre unit,根据法案定义,面积约为3.34公顷)。勘探执照应当列明允许勘探的矿产种类,允许勘探区域的描述和勘探计划。
权利人应当在授予勘探执照后90天内开始勘探工作;应当在成功勘探矿产30日内向地质测绘局局长通知发现的矿产的可能商业储量;应当妥善处理矿洞、设备、临时建筑,妥善保存相关勘探资料。
除非分析、实验目的,并经地质测绘局局长书面批准,勘探执照的权利人不得将矿产带离勘探区域。矿产部长有权决定允许带离勘探区域的样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