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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学之赞比亚投资和融资法律制度

  

  赞比亚法律规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并且经赞比亚议会通过法案,不得征收外资投资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征收后,国家应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市场价值进行全面补偿。


  

  四、赞比亚金融和外汇法律


  

  赞比亚中央银行负责监管金融系统。主要外资银行有Barclays、渣打、中国银行等,当地大银行有Zambia National Commercial Bank等。资本市场方面,赞比亚建立了卢萨卡证券交易所,但规模较小、上市企业个数较少。


  

  (一)赞比亚法人向境外金融结构借款的法律规定


  

  赞比亚法人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时,需要满足赞比亚公司法案(Companies Act)规定的以下要求:


  

  公司的章程必须包含授权公司举借外国贷款的条款规定;为境外借款提供的抵押担保(charge)应当在登记处登记;公司为获得融资抵押公司所有的权证需要权证发放机关的审批;公司需要满足税法上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就支付境外贷款人的利息支付赞比亚预提税,除非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Treaty)另有约定。


  

  赞比亚实体向外国贷款人借款时,双方可以约定贷款适用的实体法,但在以下情况下选择适用的他国法律未必能够排除赞比亚实体法律的强制适用:有关产权与担保的法律问题,例如担保标的位于赞比亚境内的物权担保,可能强制适用赞比亚法律;有关赞比亚破产程序的法律问题;有关赞比亚公共政策要求强制适用赞比亚法律的情况下等。


  

  (二)赞比亚当地银行为赞比亚法人借款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


  

  国内银行向赞比亚法人提供自营买方时,可能需要赞比亚当地银行为贷款提供担保。根据The Banking and Financial Service (Large Loan Exposures) Regulations, 1996第4条,赞比亚当地金融机构对任何实体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额的25%。根据前述法规第6条,当地金融机构对各种实体的贷款和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额的6倍。因此,国内银行对赞比亚当地法人提供大额自营买方信贷如果选择当地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融资结构,可能受到担保限额的限制。


  

  (三)资本弱化规定对借贷产生的影响


  

  赞比亚对矿业领域的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限制性规定。赞比亚法律禁止矿产公司举债时支付的利息导致该公司的股权负债比(Debt to Equity)超过3:1。


  

  (四)赞比亚法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任何公司对外提供保证或者向第三人提供担保都应当从中获得商业利益。


  

  如果向控股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担保,法律默认该等担保具有商业利益。在前述默认情况外,应当进行以下程序: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陈述担保为公司带来的商业利益;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除非公司章程原来就有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外担保业务),允许对外担保。


  

  (五)赞比亚法律对并购中融资支持的限制


  

  赞比亚法律不允许公司对其股份或其子公司股份的潜在购买方提供融资支持(financial assistance),除非该等融资支持是公司的某个更大经营计划中的偶然部分,且该融资支持出于善意、为了公司整体利益。


  

  赞比亚法规定,使前述融资支持合法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洗白程序:


  

  1. 公司审计官首先应当确认公司目前可以用于融资支持的净资产数额,并且确认未来12个月公司的流动资金计划是可行的。


  

  2. 全体董事针对公司财务状况签署法律要求的声明。


  

  3. 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支持融资支持行为。


  

  (六)赞比亚法律对企业私有化后的金融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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