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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学之赞比亚投资和融资法律制度

域外法学之赞比亚投资和融资法律制度


佟刚


【关键词】赞比亚;投资;融资
【全文】
  

  一、赞比亚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


  

  赞比亚法律以英国法为蓝本,结合赞比亚国情作适当修改。赞比亚政体实行三权分立,法院系统较好的享有司法独立。司法机构主要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劳资关系法院、初级法院和地方法庭组成。国家法案由议会通过,议会实行一院制。


  

  赞比亚当地法院系统办案耗时费力,为解决大额投资带来的诉讼难题,赞比亚高等法院设立了商事庭,专门受理大额商事纠纷,其司法效率有所提高。


  

  (一)赞比亚签署的与投资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


  

  赞比亚是世界银行的多边投资保护协定(MIGA)的签约方。外资投资赞比亚可以考虑购买MIGA相关投资险。这提供了在发生战争、冲突、灾难和其他骚乱或者征收等情形下的外国投资保护措施。赞比亚还与许多国家签署了双边的投资促进和保护协议。


  

  赞比亚是ICSID成员国。


  

  赞比亚是纽约公约缔约国。


  

  赞比亚是东南部非洲共同市场(COMESA)成员国,在该自由贸易区(FTA)成员国[1]之间的货物流动不征收关税。赞比亚还是南部非洲发展联盟(SADC)缔约国,享受该联盟内的税收优惠。


  

  2010年,赞比亚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二)外国诉讼和仲裁在赞比亚的执行


  

  外国投资者在赞比亚境外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在赞比亚执行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赞比亚《外国法院判决法案》(Foreign Judgment Act)第76章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希望在赞比亚执行外国判决的外国投资者需要在赞比亚登记该判决。


  

  如果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在前述法案附件列表中,外国法院判决可以较为方便的登记,利益相关人仅得根据前述法案规定的特定理由反对判决的登记;登记后的判决即可在赞比亚获得执行。如果法院所在国并不在附件列表中,外国投资者(即便已经在国外胜诉)仍需要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诉因在赞比亚法院提起一个全新的诉讼,赞比亚法院将在该新诉讼中对外国法院判决进行审查。


  

  因此,当外国银行对赞比亚项目融资时,即使银行有效约定赞比亚境外的外国法院诉讼地、有效地选择适用非赞比亚的实体法、成功在该外国法院胜诉,债权人仍有可能在赞比亚执行外国判决时,被迫在赞比亚法院提起新的诉讼、适用赞比亚程序法、根据赞比亚冲突法规则在新诉讼中适用原贷款合同未选择的实体法。最终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诉讼时效、法律适用、诉讼结果可能与外国法院的判决结果天壤之别。


  

  赞比亚是纽约公约缔约国。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将获得赞比亚法院的执行。前述《外国法院判决法案》也明确规定了不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特定情况。


  

  从前述诉讼和仲裁两个角度分析,建议外国银行在赞比亚跨境融资时,尽量选择符合纽约公约执行条件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争议解决。


  

  二、赞比亚商业组织法


  

  (一)商业存在的形式


  

  赞比亚法律允许以下商业存在形式:公共公司(public companies)、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ies limited by shares)、私人担保认缴公司(private companies limited by guarantee)、私人无限公司(private unlimited companies)、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sole trader)、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外国公司的登记分支机构。


  

  法律允许外资在赞比亚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在赞比亚设立公司需要办理的手续


  

  在赞比亚经营公司需依公司法案(Companies Act)第338章的规定在专利和公司注册办公室(Patents and Companies Registration Office)进行注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当地币,法律规定至少一半董事应为赞比亚居民。公司必须在财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官(Registrar of Companies)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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