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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困难群体: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困难群体无力承担较为昂贵的鉴定费


  

  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在2005年以后大量涌现,是各种因素交错的结果。首先,现代诉讼正在或已经成为科学的“殖民地”。随着科技向政治和社会领域的不断渗透,法律程序中越来越多关于重要事实的问题,都需利用科技设备,并由科学专家作为“沉默证言”的翻译者。科技大面积的介入,以至于人们不禁感叹:在铁面无私的法庭上,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专家们的“一纸鉴定”。其后果是,愈来愈多的案件,法律要求个人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均需提供必要的科学的鉴定意见,否则其诉求必将拒之于法的门前,或其正当权益定当不会受到法院的保护。


  

  其次,个人在起诉时或在诉讼中欲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一般需先支付必要的费用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费用的增长已是不争之事实。原因在于:法院鉴定机构被撤销、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再接受社会委托,而二者以前不仅收费低廉,且还(尤其是法院)经常为弱势群体提供减、免、缓交鉴定费的援助;但2005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变革,催生出大量的社会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模式,逐利成为其主要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国家相应部门在2008年制定了鉴定收费的各种标准,但社会鉴定机构仍通过巧立名目、肢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趋高避低等手段,增加了当事人的鉴定成本;更何况,即便是低廉的鉴定费,但对于限于困境的弱势群体而言,仍高不可攀。


  

  第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无力支付鉴定费,从而不能提供鉴定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梳理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例、一些司法行政部门披露鉴定援助的统计数据,以及我们的实证调研共同发现:当前司法鉴定救助的困难群体,主要集中诸如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伤害赔偿等案件中;且救助的对象集中于农民或农民工(如四川达州市2001-2007年的救助对象,85%是农民工)。这与现实相符。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外出务工者趋多,但他们因众多原因更容易受到伤害。他们原本收入微薄,在工作或生活中又遭受职业病、工伤或其它伤害,为治病而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很多人最终落得终身残疾,他们原希望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但根本无力承担对他们而言较为昂贵的鉴定费。他们迫切需要国家提供减免费用的鉴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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