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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困难群体: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关注困难群体: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援助制度


陈如超


【关键词】困难群体;司法鉴定援助
【全文】
  

  他们原本收入微薄,在工作或生活中又遭受职业病、工伤或其它伤害,为治病而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很多人最终落得终身残疾,他们原希望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但根本无力承担对他们而言较为昂贵的鉴定费。他们迫切需要国家提供减免费用的司法鉴定援助。


  

  据《南方日报》2012年4月12日报道:去年11月4日凌晨3点,湖南籍外来务工人员李某在广东省中山市紫马岭公园附近遭到抢劫,并被对方拿砖头殴打,致4根肋骨被打断。李某今年43岁,无固定职业,其妻在深圳打工,夫妻俩有一个7岁的女儿;自受伤后,其生活陷入困顿、无钱打官司,也没能力进行伤残鉴定。最后,李某求助于中山市法律援助处,他不仅获得法律援助,还免费获得司法鉴定援助(省去700元鉴定费)。这是中山市自今年4月1日起《中山市司法鉴定援助办法》实施后被救助的首个案例。


  

  司法鉴定援助实践在各地蓬勃兴起


  

  其实,上述个案仅仅是近几年发生的无以计数的案例之一。早在2000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来,四川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就一直要求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鉴定费,据说,2005年司法鉴定援助案件就达到490件;而在国家层面,2002年1月14日,国家计委办公厅在给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中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当事人交纳司法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救助的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2004年9月6日,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交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


  

  尽管如此,我国司法鉴定援助实践的蓬勃兴起却是在2005年之后。不仅各地司法鉴定援助的首个案例频频见诸报端,而且众多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如雨后春笋般出台了系列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或规则,并以四川省与厦门市开启先河,且二者都称自己“在全国首创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紧随其后,重庆、安徽、湖北、云南等全省市境内,福建、湖南、新疆、江苏、黑龙江、辽宁、吉林、广东、浙江、山东、江西、陕西等省的部分地方城市,也掀起了司法鉴定援助立法或实践的浪潮。在司法鉴定援助规则的制定中,涌现出三种模式:一是如重庆、四川,由市司法局或省司法厅直接统一规制;二是在安徽、湖北两省,是“先点后面”的规则制定格局;三是部分省仍然由地方二级城市的司法局主导司法鉴定援助的规则制定活动,如广东省的深圳、东莞、中山等地区,并未实现省一级的统一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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