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而不断发展。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有着坚实的宪法法律基础。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依法独立审判制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对法官的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考核培训、奖励惩罚等方面做了具体规范。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有着坚实的政治基础。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一方面,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而宪法和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因此贯彻独立审判也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事业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途径,也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基础。
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在不断发展完善。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改革措施。比如,自2009年起,地方人民法院完全依附当地财政的经费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其办案经费转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大大减少了对地方财政的依赖,这是保证地方法院独立审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措施。再如,为进一步规范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的关系,保障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下级法院如果认为案件审理难度大,或审判可能受到地方干扰,可申请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而不是就如何裁判进行请示,以避免影响审级的独立。此外,我国也正在制定专门的法官职务序列制度,加紧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措施,这也是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