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如缺保障何谈权威

  

  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腐败为人们所深恶痛绝,已经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之鼠,司法领域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腐败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在这种情况下讨论法官职业保障,似乎有些不合时宜。但是理性来看,将腐败现象与职业保障对立起来并不是明智之识。因为腐败的原因非常复杂,从一定程度而言,职业保障不足也可能是司法腐败的诱因之一,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也说明了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急迫性。当然,对于司法腐败应当加强打击,提高待遇也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少数“高薪仍然腐败”的人,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而言,提高职业待遇对于减少腐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司法领域内高薪养廉的可行性已经为各国实践所证实。因此,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应当与防止司法腐败同时进行。


  

  法官的公务员身份。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


  

  员,显然法官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公务员法还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做了规定,但是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对法官的管理还借助于公务员法,尤其是完全套用了公务员的行政级别和工资制度。因此,如何处理法官的公务员身份,也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难点之一。


  

  司法的国家事权属性。将司法作为国家事权还是地方事权,不仅决定了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层级,也决定了其实际内容。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法院还具有一定的地方性,比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法院干部管理体制还具有地方性,这导致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具有统一性:司法人员的任职标准是统一的,都通过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司法的依据是统一的,都要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司法的效果也是全国统一的,任何一个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都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此,在我国不存在地方性司法制度,也不应当将法官职业保障交由地方负责。从国家的层面对法官职业保障提供制度规范,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怎么看


  

  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与发展前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