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如缺保障何谈权威

  

  不可否认,域外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确实为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应当追逐或者模仿西方国家的做法。司法职业保障是以司法制度为基础设立的,自身也构成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我们应当看到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人事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法官个人独立行使裁判权,司法公正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学识和人品,法官数量少、任职要求高,走的是“精英化”路线。在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虽然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职权,但是不同于西方的“法官独立”,法官数量多,任职要求相对较低,更倾向于“大众化”路线。另外,西方国家大都对法官实行政治中立制度,这也完全不同于我国法官政治立场鲜明的特色,这是我国司法体制上的政治优势,本身也是一种司法职业保障。因此,对于法官职业保障的域内外差异,不能简单地进行表象上的对比。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应当放在我国政治、司法体制框架之内来看,应当根据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是否能够满足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来判断。


  

  怎么看


  

  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难点


  

  完善司法职业保障的各项制度,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实施宪法法律、确保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但提高法官职业保障不可能一蹴而就,其过程必须与我国司法发展的实际水平相协调,整体来看,提高我国的法官职业保障还存在以下难点。


  

  职业待遇与职业素质的协调。虽然我国的法官素质在不断提高,尤其是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法官专业素质有长足进步,但是相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当前的法官素质还不够理想,甚至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人才流失现象,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凭当前法官职业素质,何以获得更高的待遇?其实这是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问题。较低的职业素质当然不应当获得较高的职业待遇,但是较低的职业待遇也难以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只有实现职业素质与职业待遇的良性互动,才能解决这个互为条件的问题。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从知识、能力、道德等方面提高法官执业水平;另一方面,应当逐步提高法官职业待遇,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只有给予更高的待遇,才有可能将更高素质的法律人士吸引过来从事法官职业,才能避免人才流失。当然,提高法官职业待遇也是一个逐步的过程,在提高待遇的同时也应当改革相应的法官管理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