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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意识:求真的同时还要求“善”

  

  三、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那也只能是停留在文本上的美好愿望而已。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通过并且将要生效的背景下,当前最为紧要的任务就是加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深切领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并努力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自觉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特别是要充分认清程序公正的价值意义,自觉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维护司法公正。


  

  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就是要转变刑事诉讼理念。长期以来,困扰着我们的一大难题就是为什么制定了良好的法律却不能在实践中得以良好地执行?究其原因就在于执法、司法工作者缺少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指导。传统上习惯性地把程序看作是导致某种目的的手段,刑事诉讼程序则不过是用来惩罚犯罪、实现实体法的一种工具。这种程序工具主义的论断曾经盘踞在主流刑事法理论中,并影响着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对程序的认识是片面的。周永康同志强调,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这就是要求我们必须转变陈旧、落后的诉讼理念,形成现代的诉讼理念。程序不仅具有促使实体法实现的价值,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要追求实体上的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


  

  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要遵守程序法定原则。对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公权机关而言,要注意保持权力运用的谦抑性,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就侦查机关而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用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能违背法定程序,任意扩大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行为也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权利;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切实履行法律关于审判程序运作的规定,特别是要遵守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二审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死刑复核、指令再审中原审法院管辖权转移、审限等程序性的规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条件和限制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构建的特别程序;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一方面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法律关于监督的能度与限度的规定,保持权力的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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