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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意识:求真的同时还要求“善”

程序意识:求真的同时还要求“善”


陈卫东


【关键词】程序意识
【全文】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伴随着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民主法制建设,人民群众的权利诉求日益增加,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也逐步提高,不仅要求实体结果上的公正,还追求程序意义上的公正。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举,加强对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构建,对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进行了重要完善,努力追求并促成程序公正的实现。这对我们的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并将生效之际,总结以往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学习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程序意识上的努力,确保程序合法公正是摆在公安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一、强化程序意识的当代中国价值


  

  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讲话时指出:“要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在当代中国,强化程序意识,究其实质,乃是要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确保程序公正。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尽管实现程序正义不一定有利于真相的发现,但实体正义的实现却离不开程序正义。实体是否正确是一个认识论上的问题,而公正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发现了事实真相,结果就是公正的,即使发现这一结果的程序是违法的。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事实真相的发现和结论的正确性已经不是司法活动的唯一目标,司法还必须实现程序的正义,在追求“真”的同时,也在追求“善”。因为,刑事司法不仅要受到认识论的制约,还要受到价值论的指引。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维护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才能实现程序的正义、程序的公平以及程序的人道。否则,实体正义也将无法实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正义构成了实体正义的基础。


  

  其次,程序公正有助于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要求。程序的一个重要功用就是划定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界限,为权力的运作设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这对于防止权力的恣意,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自从欧洲文艺复兴以来,人逐渐从各种束缚下解放出来,康德的一句“人是目的而非手段”更是将人的主体性地位提升到无与伦比的高度。在我们国家,程序公正在防止权力恣意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人的主体性地位。特别是刑事被追诉人,他不再是被追诉的客体,不再是打击的对象,而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通过公平合理的程序安排,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他们可以通过对诉讼的参与来影响诉讼的进程,成为自我命运的主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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