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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相关的几个问题

  

  2.向社会公告拆除违法建筑事宜。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拆除义务时,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书面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在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第四十四条又给行政机关增加了一项程序义务,即,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形式最低要求应当是在即将拆除的违法建筑社区范围内张贴布告,必要时可以在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同时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拆除义务,二是向社会宣誓国家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态度,警示其他人。


  

  行政机关在送达催告通知和发布公告后,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其陈述申辩作出处理。


  

  3.作出强制拆除执行决定,依法强制拆除。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到期没有自行履行,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5]


  

  4.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违法建筑的查处时效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建筑存在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只要违法建筑存在,就未超过《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一条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可以参照执行。


  

  (2)关于公告时间、复议或诉讼对象的理解问题


  

  在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理决定时,行政决定告知当事人限期拆除,给当事人一个自行拆除的机会。如果到期不履行,进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时再予以公告,更合乎理性。


  

  当事人复议、诉讼对象应当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只要对行政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且未自行履行拆除义务,到期行政机关即可作出催告通知,依法进入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催告通知、催告履行的公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除非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行政机关可以继续实施强制执行。同样,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对该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然应当不停止强制执行程序。[6]


  

  六、有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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