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观上,劳务派遣规制重心及对象的选择错位。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来看,其规制的重心是用工单位,而非劳务派遣单位。这使得劳务派遣以风险低、成本低、利润高,吸引诸多投资者涌入,而用工单位则出于用工灵活性的考量,主动或被动地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价值取向定位:强化管制而非放松管制
经济状况以及人口结构的改变对劳动力市场有直接的影响。196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经济的竞争加剧,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产业的外移,使得他们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与此同时,世界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而劳动者权利保障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因此,在经济放缓和人权保障的双重压力之下,如何平衡经济发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成为各国政府的一个难解之题。纵观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经验,管制与放松管制的平衡成为破解上述难题的共同之术。一方面,为缓解就业压力,世界各国政府都适度放松管制,降低劳动者的保护标准,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得以出现和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劳务派遣等予以严格限制,以防止其过度地扩张,冲击到正规就业。国际劳工组织(ILO)相关公约的演变亦是如此。1919年《失业建议书》(第2号)和1933年《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第34号)对于劳务派遣此种形态的用工方式是禁止的,1949年《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修订)(第96号)对此稍有松动,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第181号)则完全承认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但设定了诸多限制。
《劳动合同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劳务派遣的用工制度。但是,从其立法演变来看,放松过度、管制不足导致了劳务派遣的“泛滥”,已经冲击到了正规就业,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我们必须警醒的是,劳动力市场的过度放松,在短期内对于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提高就业率是可能有好处的;但长期来看,劳动者的就业质量低、职业稳定感缺乏、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低等,将不仅影响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文化,增加企业招聘、培训成本和产品质量的不合格率,而且会增加社会整体的失业率,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此次《劳动合同法》之修改,我们必须清晰界定劳务派遣的价值取向,即要强化对劳务派遣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