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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与重新定位

劳务派遣立法的反思与重新定位


范围


【关键词】劳务派遣立法;反思;重新定位
【全文】
  

  劳务派遣自1970年代末进入我国以来,至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期间,除部分地方性立法外,几乎处于“自然生长”的状态。然而,劳务派遣并未因《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而得以有效规制,反而“野蛮生长”,影响到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和稳定。2011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修改《劳动合同法》。笔者以为,在修法之前,有必要对劳务派遣“泛滥”之原因及修法完善的前提予以必要检视。


  

  劳务派遣“滥用”的价值模糊与规制错位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解雇保护,使得用人单位更倾向于选择包括劳务派遣在内的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此乃立法者可预料之结果。对此,《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制度设置。然而,劳务派遣“滥用”之结果却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除微观制度构造的体系性和逻辑性不足之外,在宏观方面和中观方面亦存在不足。


  

  在宏观上,立法的价值取向模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选择备受关注,“单保护”抑或“双保护”的争论贯穿立法始终。但立法者未明确其对劳务派遣所持的态度——是管制(regulation)还是放松管制(deregulation)。比较多个法律草案,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方面呈现出愈发明显的放松管制的价值取向选择,原本草案中所规定的诸多限制性条文,最终都被删除了。如《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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