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非功能主义比较法研究对认识诸如“中国问题”的比较法特殊问题的启示在于:
第一,理性认识特殊问题所具有的正面价值。法治不发达国家不应基于存在法治发达国家并不存在的特殊问题而陷入某种自卑。“差异的优先化满足了自我超越的需要。如果比较的目标首先是显示所有法律共同体分享的东西,那么任何人都不要为了考虑自己的视角和经验而修正自己的观点。”[16]正是这些特殊问题的存在为制度多样性和创新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资源。西方所没有的“中国问题”的存在,有发展阶段和社会转型的原因,但其中也蕴含着解决社会问题的东方式、中国式途径,乃至问题产生背后的中国社会的特殊机理,这些都是产生有价值的理论的源泉所在。当然,要避免“中国问题”引发的某种民族主义倾向,这种倾向滥用了差异性范畴,通过特殊问题将社会文化传统的特殊性高置于法治的普遍共性之上,进而刻意追求更多的“中国问题”、一味突出问题的“中国语境”。这种倾向将民族情绪理论化、意识形态绝对化,不仅无助于建构有意义的“中国理论”,反而有害于长远的法治发展。
第二,从研究方法层面,任何特殊性问题的提出和处理均建立在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进行体察的基础上。在这种意义上,提出特殊问题的前提在于对特定社会和制度实践的基本方面有整体性了解,同时在这一层面展开某种基础性的比较,至少对所比较的不同法域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有基本认知。特别是对于作为“内部人”的提问者而言,基于某种实践的惯性和理论的不自觉,如果不通过基础性社会比较,往往无法发现这些司空见惯的现象居然也是问题。这就是所谓的“让熟悉的陌生起来”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比较基础上的制度和问题比较是有助益的。比较研究的价值并不必然在于消灭特殊问题,而主要在于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包括对其产生的社会根源的制度分析以及探寻解决这些问题的更好途径。当然,在判断何为“更好的”解决办法过程中,恐难以作出功能主义基于形式和效果上的判断,还要回到产生这一问题的社会本身来寻求认可。
第三,带着“中国问题”深潜入中国社会以发展有价值的“中国理论”。从理论发展的角度而言,基于经验的考察往往是建立在一些样本研究的基础上的,是从特殊到一般的过程。带着法治发展中的“中国问题”,阐释其区别于其他法域相关问题的独特性之表现,深入细致地分析其产生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的根源,以及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关联,将有可能发展和提炼出有益的理论范式,如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范式,再如张文显先生的“权利本位”范式,进而组织成自成一格的理论体系,这将是中国以及其他法治发展中国家理论和制度创新的动力源。上述理解建立在以下认识的基础上:对人类文明具有意义的“中国理论”恐怕不是仅仅用于解决特殊的“中国问题”的,不是关起门来自己玩的游戏规则,而是有助于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能够为他人提供启发和借鉴,并能够被分享的,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