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问题只要已成为现实的问题,就能得到答案。世界史本身,除了用新问题来回答和解决老问题之外,没有别的方法。问题却是公开的、无所顾忌的、支配一切个人的时代之声。”[2]在寻求法治发展中的文化认同过程中,中国学界,包括法学界,对于以问题为导向的理论自觉呼声甚高。中国法学界正在寻求以“中国问题”[3]为基础的“中国理论”和“中国制度”。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意旨皆在于此。在以问题为主导的思维中,问题先于理论,问题引导理论,问题决定理论。因此,发现和整理问题成为理论和制度发展的先声。而何种问题是法治发展的普遍问题;何种问题是特有的 中国问题;哪些问题之解决应该主要参照共识性法治理念和原则;而哪些是可以作为“中国理论”和“中国制度”培养基的“中国问题”,对这些问题理解的偏差可能直接导向上述两种危险,尤其是可能导致通过“中国问题”、“中国理论”和“中国制度”淡化或驱逐了共识性法治原则,从而走向法治的反面的风险。对于法治不发达国家而言,在快速建构法治社会的愿望推动之下,比较法研究和实践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工具价值。特别是在立法层面,比较法研究几乎成为立法的必经阶段和关键环节。在这种情况下,比较法理论如何面对共同法治标准和法治的文化认同两目标的紧张关系即成为比较法研究和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功能主义比较与“中国问题”
比较法方法论路向中功能主义一脉大力提倡以事实问题为先导的研究方法。认为比较法的根本经验是:“……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是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4]这一主张在比较法层面排斥法律问题的地方性和特殊性,即认为从比较活动而言,其前提是共同的问题,而不是特殊的问题。功能主义并不完全否认特殊问题的存在,但认为这是研究者本身的客观性不强造成的:“……关于某一问题在外国法律制度中‘找不到任何东西’,而功能主义原理可以防止这件事。即使是富有经验的比较法学者偶然也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无意识地带着本国法律制度的眼镜注视事实问题,并且因此按照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的经验估计在外国法中一项有关规则就在该体系的一定的地方,他们只在这里寻找。因此,如果人们在进行比较法研究工作时在外国法中‘找不到任何东西’,这首先只是意味着,人们必须对自己的‘原始问题’进行反思,并且必须清除本国体系的一切教条主义成见。”[5]功能主义认为,在摒除本国教条成见后仍然在外国法中找不到对应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的情况是极少遇到的。即使是遇到了这种情况也不能断然拒绝比较法研究,而这恰恰应该成为比较法研究的起点,即比较法研究应该进一步追问,直至将比较对象放置在同一个问题之下。“为什么在某一个外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对一定问题进行法律解决的需要,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本国的法律上实际上是多余的,并且其存在只是出于在理论上完成一部学术上精心制作的法典的需要……。”[6]“有时一定的需要是由习俗和社会习惯满足的;这种解决办法从来没有变成明确的法律形式 由于外国社会结构的理由,认为没有必要做出一定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一样。这就应该探究不同的正义观念从何而来。这种探究可能产生有趣的结论,然而也可能完全找不到对一定的法律规则缺乏需要的任何理由。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否,历史上的偶然事件也是起作用的。”[7]而除了历史的偶然性外,造成功能主义比较盲区的特殊问题的出现,还可能是由于一定社会特殊的政治与道德价值观的影响以及宗教观点、历史传统、文化发展或者民族性等方面的影响。[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