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中国问题”:从比较法出发的考察
李晓辉
【关键词】“中国问题”;比较法
【全文】
一、比较法与“中国问题”
比较法研究进入21世纪以来,其面对的世界与其建立起理论基础和概念体系的20世纪比较而言,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方面均已经发生了显而易见的变化,各种法律文化传统之间的联系日益加强,法律全球化已成趋势。比较法研究与实践参与了全球化过程,其主要方式即通过共同法或称其为法律统一运动,尤其是在国际法层面和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表现突出。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融通交流所显示的制度和观念的流向主要是从法治发达国家向法治发展中国家输出,似乎是一种水往低处流的不可阻挡和否认的规律而比较法发展的成绩似乎也主要体现为用这种以“先进”的、“进步”的、“比较成熟”的优势制度统合相对不成熟的 不具有以西方现代工业社会为基础条件的法律制度。尽管这种走向与20世纪上半叶不同,已经不是强制的殖民活动的产物,而是通过国际政治角力经济利益的驱动、法治发达国家的威望与影响,特别是法治不发达国家的主动学习和借鉴过程完成的。但是,单向的法律流动显然并不是真正的沟通,压制了弱势法律文化和制度的发展空间,并对法律文化的多样性造成严重影响。
西方式的理念、规则模式和程序机制在引进国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不适应和变异,从而引发了制度接受者的反思。同时,随着法治后发达国家政治实力的抬升(如俄罗斯)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如通常所说的金砖四国),其追求文化和制度自觉的意愿强烈。以中国为例,中国学界,包括法学界近期出现的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1]的热烈讨论即反映了这种从引进和依附西方转而寻求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的愿望。而中国法律实务界也正在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参与探求与中国实际结合的、更为合理可行的制度体制(如调解、信访、司法的人民性等等)。上述因由的出现,均显示了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的交流与沟通,有可能在法治不发达国家的努力下呈现更加趋于平衡的局面,至少一些法治不发达国家正在寻求向国际层面输出自己的影响力和具体规则,同时更加客观而有自信地承认自身特色制度的合理性,从而在寻求法律文化和制度自我认同的过程中促成全球法律生态多样性。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不发达国家的目标有二,其一是以西方模式为法治目标建构现代化法治社会,其二是同时建构和夯实法治的社会和文化基础并不失自己的文化本色。这两个目标常常会彼此牵制,从而造成两种可能的风险,其一是在追求法治共同标准和学习西方式“好制度”的同时失去文化和理论的社会根基,其二是在追求自身文化和制度认同的过程中,通过“特色化”和“地方化”淡化甚至驱逐了法治目标本身,而重回政治权力、潜规则主导的非法治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