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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外国国籍的人不应担任人大代表

拥有外国国籍的人不应担任人大代表


秦前红


【关键词】外国国籍;人大代表
【全文】
  

  今年两会期间,一些传闻已加入外国国籍的明星代表,其任职资格问题成为重要的公众话题。社会大众高度聚焦于上述传闻中明星代表的道德诚信与国家忠诚问题,此种关注当然具有无可置辩的正当性,但另外一个问题却似乎成为了人们视角的盲点,那就是一个拥有外国国籍的人是否具备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


  

  当选人大代表通常被视为一个中国公民应有的政治权利。现行宪法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几乎完全照搬了宪法的上述规定。按照宪法和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上述宪法和人大代表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所确立的是一种“当且仅当”的立法模式,即只有中国公民才有当选人大代表的资格。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第12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推出中国国籍”。依据上述规定,拥有外国国籍即丧失中国公民资格,当然也就丧失担任人大代表的资格。


  

  人大代表拥有了外国国籍还会造成其他许多弊端甚至危害:


  

  第一,其将造成人大代表履行义务和职责的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40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民代表通过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行使决定权、监督权、立法权和任免权。职务的便利使其有更多机会获悉各种国家机密,多种国籍身份的拥有会严重威胁国家机密安全。有一种可以类似比照的情形是中国共产党在八大以前曾依循共产国际的决议和列宁主义建党模式,不要求其党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但中国共产党掌握全国政权成为执政党后,为了保证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也修改党章规定只有中国公民才能成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必须是代表与其他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行为均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而外国国籍的身份亦可能使其享有特殊的法权,且在违反宪法、法律时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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