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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碰撞

  

  三、对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处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我们的执政理念、立法理念、司法理念、执法理念和守法理念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更新、转变和发展,才能真正在运用法律和政策处理案件、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中找到情与法的平衡点,也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合民意。对于近亲属死亡案件的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对肇事者予以不起诉处理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


  

  相对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对致近亲属死亡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充分运用酌定不起诉的积极职能,在符合实体法律规定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依法对肇事者不与起诉,促进肇事者与近亲属家庭关系的修复,减少近亲属因肇事者被判刑而受到二次伤害。


  

  另外,新刑诉法有关“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范设计,应当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该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肇事者、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该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上所述,由于近亲属死亡案件一般都具备和解的条件,新刑诉法的上述规定进一步为检察机关发挥不起诉职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刑罚适用中尽量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以突出惩罚与挽救一脉相承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当教育改造的手段已经使刑罚的目的得以实现,惩罚措施当然就没有在适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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