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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碰撞

  

  (三)被害人对事故发生防范的疏忽性、过错性


  

  8起案件的被害人无一例外都坐于副驾驶座位,且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其中4名死者系被抛出车外撞击、挤压身亡;高速公路车速快,近亲属违反乘车人不得干扰驾驶的规定,与肇事者谈闲造成注意力不集中,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引发事故。如郑某案中,其妻怀抱7岁的女儿坐副驾驶位子,既未系安全带又干扰驾驶,结果发生事故母女同时被甩车外身亡。再如尉某肇事致父亲死亡案,尉父多年驾驶重型车,经验丰富,在明知19岁的儿子未取得驾驶资格,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本该由自己驾驶的重型货车交由尉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休息,结果走向了不归路。


  

  (四)被害人近亲属对肇事者谅解的一致性


  

  肇事者身份的多重性、民事赔偿的复杂性,决定了肇事者与受害者关系的模糊与身份的混同,既是利益分歧的对立面更多的则是利益共同体,更是将来要共同生活的亲人、家人。因此,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更能从经济上、道义上、亲情上完全谅解肇事者,以恢复家庭正常的生活秩序。8起近亲属死亡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均明确表示对肇事者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仅兄、嫂死亡案的近亲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如夏某案,其岳父母在给司法机关的请求书中写道:女儿女婿夫妻恩爱,对老人尊重,对女儿负责,要求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让大家都能生活好。反映了近亲属的真实意愿,亲情难以割舍。


  

  (五)案件处理的不均衡性。


  

  8件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案件的处理有这样几种结果:4人被判处缓刑(造成妻女2人死亡、兄、嫂死亡),1人被免于刑事处罚,2人不起诉,1人不认为是犯罪。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2人以上死亡的在三年以上处刑,郑某致妻女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致妻子死亡的夏某、张某因岳父母表示谅解肇事者、不要求民事赔付、要求不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两人被不予起诉。


  

  二、当前司法实践对近亲属死亡案件处理的不足


  

  对交通肇事致近亲属死亡的案件,无论是现行法律规定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将其和一般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区别,而是统一按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遵循此类立法模式的情况下,这种操作模式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可能造成以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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