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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对私权发展的影响

  

  自由精神之承认和权利意识之觉醒:私权客体范围逐步拓展。自由原则为代法治之基本原则,自由精神亦为法治精神之重要结构分支,此一重要法治原则和精神在私法上之体现即为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据梁慧星先生之观点,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为民法之基本原理。在债权领域,意思自治之体现最为充分,尤其是现代契约法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权利之设置几乎完全借助于有效约定,即仰仗意思自治来决定合同权利之各种样态。对此,法律将违约责任内容约定之权限亦慷慨让与合同当事人,其对违约责任之约定,法律一般不加干涉,并且裁判机构于裁判合同纠纷时,亦应尊重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有效约定之违约责任。


  

  现代法治自由原则之承认对权利意识之觉醒有促进作用,“为权利而斗争”之信条逐步成为人们维护权益之强大动力,意思自治原则指导下之权利运作亦在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人们亦似乎不得不承认,权利客体亦伴随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关系之逐步复杂化而渐趋扩大。这种趋势无疑使私权之发育和发达程度加速,反过来亦促进法治进步。例如,现代城市居住环境发生深刻变化,高楼大厦林立,于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产生,围绕此权利,又延伸出通说承认之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大权利;再如,相邻关系内容也逐步丰富起来,直接影响相邻权客体之增加,眺望权、采光权等权利之确认即是证明;又如,伴随科技发展之日新月异,知识产权客体亦正逐步扩张,像计算机软件之著作权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之承认等,均为法治发展过程中的显著趋势。


  

  博爱精神之倡导和人性意识之强化:倾斜保护弱势群体之私权。博爱精神应当明确成为现代法治精神,此与现代法治强调以人为本之意识或者人性意识协调统一。如何保障不同群体权益之平衡秩序,是现代法治必须解决之关键问题。在法理学上,利益和正义之所以成为法之基本价值,皆因社会实践需要利益平衡,需要公平正义。由于处于相对或绝对弱势地位之群体,与作为相对方之强势群体无法在同一阶位对抗,因此,在两方当事人利益天平上总会存在倾斜问题。如果于法律上和制度上不加以作出技术处理,则只能导致强者愈强,弱者更弱。鉴于此,现代法治将其博爱精神与人性意识贯彻于对弱势群体之倾斜保护上来,对弱势群体专门立法或者在纠纷裁判上实行不同之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以使不平衡之利益秩序恢复平衡。


  

  于此方面,最为典型之表现即对消费者、劳动者、雇员以及中小企业、中小股东之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其立法目的即保证作为弱势群体之消费者能够有效降低其获得本应获得私权之斗争成本;劳动法或者专门针对雇员之法律,其立法目的概莫能外。在公司企业法律等私法领域,对中小企业和中小股东之倾斜保护,亦十分明显。中国新近修订之《公司法》还对中小股东之诉权等诸多权利加以完善。显然,此亦为法治发展之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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