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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对私权发展的影响

现代法治对私权发展的影响


李绍章


【摘要】只有当社会进入法治社会以及权利本位时代,人之权利尤其是私权才可以逐渐被确认,并在法治之发展过程中得到进一步扩张。私权主体范围逐步扩大的另一个不可否认的表现,是法律对胎儿利益和死者利益延伸保护之认可。
【关键词】私权;权利客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治原则;法治精神
【全文】
  

  法治是法理学研究之重要课题,私权是私法尤其是民法所关怀之最基本人权。从人治到法治,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现代法治发展趋势之基本归纳。在人治盛行社会,虽也存在法律,然因其为统治阶级统治之工具,故法律不可能成为统治阶级社会治理之依据性规范,只能作为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控制之手段。在义务本位社会,民以义务为行为主要内容,人之权利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之保障。只有当社会进入法治社会以及权利本位时代,人之权利尤其是私权才可以逐渐被确认,并在法治之发展过程中得到进一步扩张。


  

  那么,现代法治对私权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于何?根据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之演变沿革规律,从民法对人、社会和生活之关注程度以及人和社会之发展实践出发,现代法治发展至少于下列三个方面于私权发展之影响有所体现。


  

  平等精神之强调和主体意识之发育:私权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之基本原则,平等精神也是法治精神之重要组成部分。伴随法治逐步发育和发达,自由、平等、博爱等原则之倡导和呐喊,主体意识之逐步强化,促进权利主体范围之扩张。除妇女权利之变革之外,诸如奴隶之权利、农民之权利以及处于被统治地位其他弱势群体之权利主体地位,亦逐步得到法律之认可。


  

  私权主体范围逐步扩大的另一个不可否认的表现,是法律对胎儿利益和死者利益延伸保护之认可。显然,此即法治发展过程中一项私权扩张成果。承认胎儿权利并对其加以明确保护,应该成为现代法治发展之必然趋势。同时,死者利益保护亦于法治推进过程中受到广泛关注。立法直接赋予利益相关者之诉权,司法亦逐步产生关于死者权益保护之判决。以中国为例,在胎儿利益方面,相关法律如继承法即明确规定胎儿必留份制度,照顾胎儿利益;在死者利益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即明确规定死者利益受到侵害时之救济方式和程序。应该断言论,此亦即中国法治发展对私权扩张影响之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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