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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的治官之法及对现代反腐的启示

  

  (二)明朝治官反腐的现代启示


  

  明朝的治官反腐虽不能算是成功的,但其提供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当前的反腐工作仍然极具启发意义。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是当前反腐工作的重点。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对公共权力的监督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另外,要通过立法加大对官员腐败行为的打击,应提高官员利用职务腐败的量刑幅度,剥夺其继续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的资格,提高官员腐败的成本。明朝以严刑峻法打击官吏腐败,虽然未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但却可以合理推测,如果没有严惩腐败之举,明朝的腐败问题可能更严重,明朝的国祚也许难以延续近三百年之久。所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反腐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


  

  其次,各部门协调、多种方式并举是反腐的关键。反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司法部门适用法律进行司法监督,实在是有些勉为其难。所以当前的反腐工作应该各部门协同作战,尤其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党委纪检部门在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相互协调和配合,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在不干预司法独立的前提下也应该在反腐败中发挥积极的监督、举报作用。此外,还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对公职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廉政教育,在公职人员的选任和提拔上应该做到德才兼备、德在首位。


  

  再次,适度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权力具有天然的腐蚀性,明代官吏在薪俸极其微薄的情形下,通过腐败以谋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虽然高薪未必一定能够养廉,但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使其在正常履行职权、不谋私利的情况下就能够过上稳定的、相对比较体面的生活,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提高了其腐败的风险,也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腐败情形的出现。当然,提高公职人员的待遇需要以国家经济发展为前提,因而,笔者以为发展经济乃是反腐之根本。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当前已经不存在制度性腐败,体制性腐败和个体性腐败虽然依然存在,但只是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小插曲”,影响不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公权力行使的主旋律。我们应当积极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客观分析当前反腐工作的形势和特点,积极有效地开展反腐工作。


【作者简介】
徐伟勇,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

据《明史》卷九十九《艺文志二》和黄虞稷《千顷堂书目》卷四《国史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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