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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朝的治官之法及对现代反腐的启示

  

  三、明代治官之法的反思及其启示


  

  明代设立体系严密、内容严谨、处罚严厉的治官之法,在维护专制皇权的终极目的之下,其直接意义在于打击和惩治权力腐败,保障吏治的清廉,从而确保国家权力的正位行使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姑且抛开其他意义和目的不谈,就确保吏治清廉这一点而言,明代的治官之法并未完全实现这一直接目的。即使如此,明政府治官之法的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仍能为当下的反腐工作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一)对明朝治官之法的反思


  

  明朝为了达到防范权力腐败之目的,制定了严密的治官之法,从职官的选任、任职期间的权责与考核,以及违法的相应处罚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各级各部门职官行使权力的活动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行为模式。与以法治官相联系的是,明政府在传统儒家思想影响下,极其重视官员的道德修养,在官员选任和考核的过程中,人格品质都是决定官员能否被任用和其考核结果的重要因素。此外,明政府还通过分权和权力监督的方式来防范权力腐败。明初,洪武皇帝借胡惟庸一案取消了相权,将仅次于皇权的相权分由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行使,除了由都察院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统一监督外,在六部之内还各设给事中对各部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如此看来,明政府是通过道德教化、法制建设、体制改革等多种手段来直接或间接地治理吏治,以求反腐倡廉,维护专制皇权的。


  

  虽然统治者为求吏治清廉做了积极的努力,但明朝职官腐败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屡见不鲜,究其原因,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专制制度的存在。从产生根源上来看,权力腐败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社会根本政治制度引起的腐败,可称为制度性腐败。二是由具体体制不完善、不健全产生的腐败,可称为体制性的腐败。……三是由于公职人员个体素质原因引起的在公共权力具体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腐败现象,可称为个体性腐败。” {14}明朝处于中国专制社会的后期,由于专制制度自身的腐朽性和落后性,导致与其社会制度相伴随的制度性腐败难以克服,依附于专制制度的体制性腐败和个体性腐败当然也就无法避免,更无法肃清。这是明朝官吏腐败愈反愈烈的根本原因。第二,分权和监督混乱。明政府力图通过分权和监督权力的方式加强吏治建设、打击腐败的初衷没有错,但是明政府既设有对皇权之外的其他权力进行统一监督的都察院,又在六部之内各设给事中监督本部权力的行使,同时还赋予原本不具有监督职能的厂卫组织和宦官监督公共权力的行使。如此叠床架屋式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权的设置,必然造成行使公共权力的被监督者无所适从,监督权之间相互掣肘。此外,明政府赋予监察官吏仅凭“风闻”就可以纠劾被监督对象,而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的巨大权力,这无疑又会造成监督者滥用监督权的问题,从而产生新的腐败。此为明朝官吏腐败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第三,官吏薪俸的微薄。明朝官吏以薄俸而著称,在朝官员每月的俸禄“以一身计之,其日用之资不过十日,况其父母妻子乎”{15},官吏薪俸微薄至难以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更何况维持家庭?如此,当官吏们有机会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时候,尤其是在专制制度下权力腐败风险不大的情况下,出现官吏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的腐败情形就是可以想象,甚至是“可以理解”的了。此为明朝腐败成风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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