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的治官之法及对现代反腐的启示
徐伟勇
【摘要】明朝为了达到防范权力腐败之目的,制定了严密的治官之法,从职官的选任、任职期间的权责与考核,以及违法的相应处罚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各级各部门职官行使权力的活动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行为模式。与以法治官相联系的是,明政府在传统儒家思想影响下,极其重视官员的道德修养,在官员选任和考核的过程中,人格品质都是决定官员能否被任用和其考核结果的重要因素。此外,明政府还通过分权和权力监督的方式来防范权力腐败。
【关键词】治官之法;腐败;反思;启示
【全文】
在阶级社会中,各级官吏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格化的工具,官吏恰当地行使国家权力是统治者的统治意图得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基于权力所具有的天然的腐蚀性,如果官吏不能恰当地行使国家权力,就会出现所谓的权力异位即腐败现象。腐败对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而言,都是威胁其生存和发展的毒瘤,被称为政治之癌。因而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无不对腐败现象严厉打击。中国专制社会的统治者深知“明主治吏不治民”的道理,从来都重视通过对官吏的严格和有效的管理,以达到治理腐败之目的。明朝已经进入中国专制社会的后期,专制社会的固有弊端愈加显现,统治者在总结此前历代专制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治官之法。相对比较完备的治官之法对于保障明朝吏治的清廉、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虽然其制度本身不能直接在当下的反腐工作中适用,但却可以对当下的反腐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笔者在本文中拟就此问题略书管见。
一、重官吏选任,从源头防范腐败
官吏掌握国家的公共权力,应当运用公共权力为国家、社会和公众谋取利益,如果官吏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即为腐败,所以通常所说的腐败多是指权力腐败。为了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官吏腐败,明朝统治者极其重视官吏的选任,力图从入口处保证官僚队伍的廉洁。
(一)选官:重道德人品
自儒家思想被确立为统治思想之后,中国传统社会的历代统治者都极其注重官员个人的道德修养在实现政治统治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其视为选任官员的首要条件,即所谓的“齐家先修身”。明朝于开国之初,即“设贤良方正、聪明正直、孝弟力田、通经孝廉等科”{1},选举道德高尚、品行良好的人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