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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

  

  (四)在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应逐步确立、发展行政判例制度


  

  行政判例制度之所以能够在西方两大法系国家生存并得以长足发展,主要是由于行政判例既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又可以统一法律的适用,还是联系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在我国,目前已初步推行了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刊登的典型案例,名义上虽只是以例释法,只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但实际上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起着法的渊源的作用。[41]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判例法为辅的模式,通过司法解释赋予典型案例以普遍约束力。但考虑到当前行政法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经验积累普遍差强人意,以及司法严重地方化的情况,我们可以由高等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对自己的判决进行筛选,挑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公布成判例。判例应向社会公开,以便法学界和全社会对行政判例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促进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良性互动。同时,我们必须加强对已公布判例的编篡出版工作,供学界、律师和普通公民查询。随着行政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司法地方化现象得以克服,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我们可考虑仿照法、德行政法院的做法,所有上级法院公布的判例对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判例汇编也相应分为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和高等法院判例汇编,以充分发挥行政判例制度的灵活性和生命力。


【作者简介】
宋智敏,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参见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3 - 555页。
参见前注,王名扬书,第596-599页。
参见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
参见刘兆兴:《联邦德国的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制度》,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1期。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页。
参见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292 - 293页。
Tribunals, Courts and Enforcement Act 2007,s. 1;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s.3.
Harry Woolf, Protection of the Public: A New Challenge, The Hamlyn Lectures, Stevens&Maxwell, 1990, p.68
参见前注,曾繁正等编译书,第292页。
前注马丁·洛克林书,第1页。
See Robert M. Cooper, The Proposed United States Administrative Court, Michigan Law Review, Vol.35,No,2,1936,pp193-195.
参见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Michael Asimow, The Administrative Judiciary:ALJ'' s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20 J.,NAALJ, 2000, p. 33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7 -78页。
参见柴发邦主编:《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参见孔繁华:《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
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一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斯·弗·鲍鲍托夫、德·伊·瓦西里耶夫:《法国模式的法治国家》,载《法学译丛》1991年第1期。
参见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页。
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参见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56页。
David, French Law: Its Structure, Sources,and Methodology(Translated by Kindred),pp. 31-38,127-132. LouisianaState U. Pr. ,1972.转引自张千帆:《法国的国政院与行政行为的司法控制》,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哈特穆特·毛雷尔:《德国行政法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参见朱林:《德国行政行为撤销的理论及其立法评介》,载《法律科学》1993年第3期。
参见前注,应松年、袁曙宏主编书,第92页。
参见韩内特:《德国的行政司法》,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一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
参见陈力铭:《违宪审查与权力制衡》,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4 - 99页。
参见刘飞:《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为实现司法独立之首要步骤—从德国行政法院之独立性谈起》,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姜明安:《中国行政诉讼的平衡原则》,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
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9页。
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第一种方案为增加审级,提高最终解决行政案件的法院级别,减少或克服行政干预。第二种方案是裁撤现有的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由中级法院主要承担行政案件的一审任务。第三种方案是将人民法院的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域分开,使行政案件的被告与管辖法院不再同处一地。第四种方案是通过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以提高行政审判机关的地位和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扰。参见杨伟东:《权力结构中的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7-118页。
参见王静:《美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参见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参见宋智敏:《行政审判体制困境的对策》,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6页。
参见王勇飞、王启富:《中国法理纵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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