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前,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行政权和代表封建势力的普通法院之间存在严重的对立情绪。“三权分立”在法国获得了绝对不利于法院的解释:认为行政机关和司法相互独立,普通法院不能干涉行政权力,不能审理由于行政事项而发生的诉讼。否则,司法机关的介入便是严重违背分权制衡基本原则的行为。因此,为防止普通法院对政府改革造成阻碍,制宪会议于1790年8月制定了一部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确立了具有法国特色的权力分立原则。该法第13条规定:“司法权今后将与行政权分离,普通法官不得以任何行为干扰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亦不得因其职务上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并导致了法国行政法院的产生。而在英国历史上,依国王特权所设立的星座法院与封建势力的紧密勾结,导致了英国人对行政法院持不信任态度,认为普通法院是公民自由最可靠的保障,不可能在普通法院外另设行政法院。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法国的行政审判是为了限制封建势力的法院的权力,而英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为了限制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的权力。法国的行政法是在政府进步、法院落后的背景下产生的。为了促进政府的功效,限制法院而设立行政法院。英国的行政法是在法院进步、政府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为了反对封建专制,限制国王特权而建立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制度。两种最早的行政法律制度以不同的历史条件为背景,以不同的方式产生,然而殊途同归。”[15]
(二)在主管机关的功能上体现了控权与维权的平衡
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行政诉讼主管机关的历史进行考察后得知,尽管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在不同或相同的社会制度下,或同一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时期,其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以及具体内容和程序不尽相同,但行政诉讼主管机关设立的最初目的均在于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16]它的产生反映的是权力斗争的过程,展现的是权力监督的结果,其性质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只是附带的作用。[17]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稳定,两大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主管机关已越来越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救济的性质日益凸显。
在大陆法系,法国成立行政法院的最初目的乃是为了避免司法权干涉行政权,以维护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国行政法院在法国政治体制中则发挥着双重作用:“一方面作为法国行政系统的‘良心守护人’和智囊而不断发掘并维护一套系统的且内部逻辑一致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规则,从而维护了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和正当性,实现了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和监督;另一方面,又通过惩戒违反行政伦理与行政规则的行政行为而‘训练和教育’法国公务员的严格守法精神,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18]正如有学者在谈及法国行政法院在法国宪政中扮演的角色时指出的那样:“对国家行政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有重大意义,这种监督是由最高行政法院为首的行政司法体系进行的。他们的活动对公家和公民双方都是有益的。任何一个主管机关在涉及公民利益时,都必须对自己的决定做出说明。任何时候都需要相互理解,这样做的本身就是公开民主的最重要的因素。从1789年起,总的说来,法律至上就是自由民主不可动摇的原则,而行政法院的活动就为公民提供了不受权力专横侵害的重要保障。”[19]
在英美法系,当今美国的司法审查被认为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有力武器,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便等于一句空话,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缺乏保障。英国则尊崇“救济先于权利”的理念,司法审查是控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一种工具。正如韦德所言,行政法的基本功用之一就是要使政府的权力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基本功用之二是保护公民免受僭越的权力的侵害。[20]
(三)在主管机关的运行中共同发展了行政判例制度
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的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主要系通过普通法院的判例来确立,这是不言而喻的。如英国行政法上的程序正当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就是在得到判例的最初确认,然后被后来的判例所反复援引、实践后发展起来的。[21]英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在分析行政合理原则时,就述及了对该原则之确立和形成具有重要影响的数十个判例。[22]美国深受英国判例法的影响,在行政法领域,判例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正如梅利曼所言:“一个仅仅作出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的判决,而既不受自己又不受其他法院先前判决拘束力的法院,是不能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实际需要的是,应当采取‘类推适用’判例的合理办法—判决的效力不仅限于当事人,而且适用于其他类似的案件—来处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23]显然,行政判例已作为美国国家权力的平衡器,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把行政权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