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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交易刑法规制全球考察

  

  第三,深入认识市场操纵犯罪的行为模式,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完善证券期货犯罪刑法规范。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市场操纵犯罪设置了较有特色的刑法规制措施,以虚假交易、操纵价格、信息诱导、操纵市场等不同犯罪类型有针对性地规制不同模式的市场操纵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通过明示形式列举的连续买卖、联合买卖、对敲、洗售等四种操纵市场犯罪行为模式,本质上都是通过操纵者的违规交易行为控制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归属于同一种行为类型。但是,金融实务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现实中的犯罪行为类型显然不止于此。以抢先交易为代表的利用信息优势与利益冲突披露违规实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犯罪类型。


  

  信息对于证券期货市场具有重大影响。只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到有关信息,投资者才可能根据真实的信息,对相关证券、期货的投资价值作出正确判断,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定。证券、期货的价格与信息的这种关系,使信息在某种程度上左右价格的波动。真实的、准确的信息如此,虚假的、不真实的信息也能如此。因为,当投资者蒙受欺骗时,虚假信息仍被当作真实信息来看待,并以此作为投资指南付诸投资行动,这样势必会影响到证券、期货合约的价格。虚假信息的编造并传播将会误导投资,进而对证券、期货的交易形成操控。


  

  我国刑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应当重视对信息型市场操纵犯罪行为的法律禁止,将利用信息操纵市场投资者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进而影响资本市场的行为明确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该罪实际上可以成为信息型操纵市场犯罪的前置性禁止规范。行为人专门实施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犯罪行为,自己没有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并从中牟利的,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行为人基于诱导市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目的,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人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期货信息的行为与操纵资本市场行为形成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应当按照刑法牵连犯原理进行认定与处断,即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或从一重罪从重论处的处断规则,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论处。


【作者简介】
谢杰,单位为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Wertpapierhandelsgesetz WpHG§20a (1)。
WpHG § 20a (5)。
Marktmanipulations-Konkretisierungsverordnung-MaKonV§4(2)c
15 United States Code § 78j(b);78i(a);78ff(a) (2007)。
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753。
Directive 2003/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8 January 2003 on insider dealing and market manipulation (market abuse),Article 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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