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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交易刑法规制全球考察

  

  笔者认为,刑法“兜底条款”的具体含义应当通过立法解释予以明确,还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范,实际上应当根据法律解释问题的具体指向予以判断。以本文探讨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与抢先交易刑法规制问题为例,刑法182条“兜底条款”的解释实际上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抽象地对该“兜底条款”内涵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解释性归纳;二是具体地解释某种行为类型是否能够纳入“兜底条款”并被评价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类型。前者应当通过立法解释予以明确,后者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第二,证券期货犯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较多疑难问题,抢先交易等新型犯罪行为的司法实践更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有必要通过精准设定刑法适用标准与建构实用的程序机制提高惩治市场操纵犯罪的实效。


  

  欧盟指引与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都明确阐述了若干种具体的市场操纵犯罪行为模式,同时,都主张资本市场操纵犯罪的刑法规范应当保持内涵自治性、外延具有较强的覆盖性。因为欧盟指引是引导欧盟各国修改与完善金融立法的规定,操纵资本市场犯罪的法律要素配置重视高度的准确性,通过例举式的规定,明确将抢先交易认定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确保欧盟各国能够清晰地理解指引,在国内法中便捷与富有实效地贯彻欧盟指引的规定。


  

  对于市场操纵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美国证券法刑事罚则与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具有相同的困扰,即法律标准难以达成共识。然而,以经验主义为实践原则与指导的美国证券犯罪和解、辩诉交易、罚金赔偿等程序机制的高度发达与高效运作,实质性地降低了在实体法层面判断市场操纵犯罪的实践难度,寻找到了超越抢先交易刑法规制现实困境的程序出路,从而实现了证券期货犯罪规范震慑与被告人权益保障的价值平衡。


  

  因此,我国刑法理论有必要通过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解释机制,深度论证《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本质,研判本罪“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精细明确地界定抢先交易等新型市场操纵犯罪的构成要件,并合理控制刑法“兜底条款”介入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尺度。同时,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可以考虑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对于能够认罪且全面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证券期货犯罪人,可以主要通过市场禁入、罚金刑的方式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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