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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交易刑法规制全球考察

  

  《市场滥用指引》不但设置了利用失实、误导、虚假的信息操控资本市场的刑事责任,而且明确规定了抢先交易就是一种极为典型的市场操纵犯罪类型。并且,欧盟《市场滥用指引》提出了市场操纵犯罪刑事责任追诉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规定的适应性。从近年来的立法实践来看,欧盟内部很多国家都通过“兜底条款”的形式将监管规范没有进行明示的操纵行为视为资本市场操纵犯罪。例如,意大利《金融市场法》第181条至187条规定,操纵市场行为是指编造或者散布失实或虚假讯息、从事欺诈交易或其他方式,对证券交易或者供求关系施加重要影响;构成市场操纵犯罪的,处以三年以下监禁,罚金,或并处监禁与罚金。葡萄牙《证券法》第379条规定,散布失实、虚假、夸大或者误导的信息,或者从事欺诈交易,或者以其他欺诈方法干扰监管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属于市场操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欧盟法高度精确的立法措辞代表了欧盟的整体刑事立法水平与刑法规范的前瞻性能力。证券期货犯罪区别于一般刑事犯罪,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必须极为精密且符合资本市场实务操作规范与惯例。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特点,不断提升本国立法机关拟定证券期货犯罪刑法条文的水平,是欧盟法对我国刑法完善最为重要的启示。


  

  四、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条例:建构完整的反市场操纵刑法规范体系


  

  香港地区2003年《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市场操纵犯罪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将本罪分为三种不同层次的罪行分别予以规制。《条例》第295条规定了“虚假交易的罪行”,禁止行为人制造或意图制造交投活跃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或在行情或买卖价格方面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在香港市场或透过使用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交易证券或期货合约。《条例》第296条规定了“操控价格的罪行”,禁止行为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间接订立或履行任何当中不涉及实益拥有权转变的证券买卖交易,或者使用虚构或非真实的交易或手段,维持、提高、降低或稳定在有关认可市场或透过使用认可自动化交易服务交易的证券的价格,或者引致该等证券的价格波动。《条例》第298条规定了“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罪行”,禁止行为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传递或散发在某事关重要的事实方面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因遗漏某事关重要的事实而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诱使他人在香港进行证券或期货合约交易。《条例》第299条“操纵证券市场的罪行”规定,禁止行为人意图诱使另一人交易或者不交易某法团或其有连繋法团的证券,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间接订立或履行2宗或多于2宗买卖该法团的证券的交易,而该等交易本身或连同其他交易影响或相当可能会影响任何证券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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