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抢先交易刑法规制全球考察

  

  德国《证券交易法》明确设置抢先交易构成市场操纵的刑事责任法律条款。这种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责任并非来源于经济刑法的具体条款,而是渊源于德国《证券交易法》的规范授权,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根据法律程序对法律规定的“其他”市场操纵的刑事违法行为的具体类型予以解释。经立法授权的德国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市场操纵犯罪的刑事责任判断规则对抢先交易的刑事违法认定具有刑法上的效力。德国经济刑法与我国刑法中的证券期货犯罪实际上具有构成要件结构清晰、法律解释逻辑严密的特点;但是,德国经济刑法在立法技术上更加专注于构成要素刑法解释的体系性、科学性与前瞻性。即使经济刑法条文对相关构成要素采取了“兜底条款”的法律规定,但仍可以通过授权机制,通过反应更为敏捷的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等填充开放性较强的构成要件内容。对于同属刑法法典化依赖程度较高的我国刑法而言,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二、美国证券法:市场操纵犯罪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操作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禁止在证券发行与买卖时实施欺诈行为。这便从反欺诈原则的层面确认了证券市场操纵的违法性;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更是明确禁止证券价格操纵。证券经纪商、承销商或任何市场人士,出于提高或压制证券交易价格的意图散布信息诱导市场参与者交易特定证券,属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以五百万美元以下罚金,或处以二十年以下监禁,或并处上述刑罚。[4]


  

  在期货合约买卖层面,美国《商品交易法》是主要的期货市场反操纵的法律监管规则。《商品交易法》第6条禁止针对期货、期权、掉期等期货产品的欺诈性、操纵性交易行为。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对《商品交易法》有关规定作了重大修正,在《商品交易法》第6 (c)1条款中新增虚假信息操纵的行为类型:明知是虚假、误导、失实的研究报告,或罔顾危害结果地无视虚假、误导、失实的研究报告,依然传播或推进相关虚假信息传播,从而实质性地影响跨州期货、期权、掉期等交易价格,并且,在此时间段进行关联期货合约买卖的,属于期货、期权、掉期交易操纵。[5]


  

  可见,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证券期货法律监管规范不但坚持贯彻反欺诈(anti-fraud)条款原则性禁止市场操纵的普通法与成文法规定,更是完善了各有侧重的期货市场操纵监管规范,强化证券期货咨询行业的工作人员通过散布失实咨询信息操控金融市场的违法犯罪责任追究。然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利益集团控制,其执行法律的效率受困于利益影响,同时,市场操纵行为的实质内涵与构成要素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层面长期以来争议较大,上述因素综合造成美国证券期货法律实践中罕见抢先交易操纵刑事责任追究判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