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集阳光防腐之功能而免其灼伤之患

  

  其次,应当完善裁判文书上网相应的告知、审核程序。法院在立案送达诉讼须知时写明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内容,并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由审判人员审查其理由是否正当。事先的告知程序可以避免裁判文书上网后,当事人又提出撤下裁判文书的现象。在上网公布前,可以由案件主办人、庭长在上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请对应的分管副院长审批后,交给审判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进行专门审核。审核合格后,交由网管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上传文书。但应当注意的是,对当事人的姓名不得处理为“姓+某某”来代替。对其他人员,例如被害人、证人等可以采取“姓+某某”等形式处理。


  

  怎么看


  

  裁判文书上网的“压力”与“动力”


  

  针对裁判文书上网,目前一些法院和法官存在畏难情绪。有观点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可能扩大了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尺度等问题的不满情绪,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某基层法院针对裁判文书上网的一份调研数据显示,该院62%的法官认为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不大甚至没有价值,而61%的民众则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很有价值,24%的法官支持全部上网,55%的法官支持部分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上网,36%的民众支持全部上网,39%的民众支持部分裁判文书上网,83%的法官认为上网给法官增加很大的工作量。


  

  客观地讲,对于法官来说,裁判文书上网既加重工作负担,又增加工作压力。上网裁判文书使案件质量较为直观地呈现在当事人、律师、其他法官及社会公众的面前,法官不仅在裁判文书说理、逻辑结构等方面更加细致严谨,而且还要彻底避免笔误、错字的产生。有瑕疵的裁判文书或质量不高的裁判文书上网,势必会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法院的领导对此也有许多顾虑。裁判文书上网虽然客观存在一些消极影响,但“压力”会变为“动力”。如果所有应当上网的判决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法官就必须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不能有任何侥幸掩饰的想法。一份不说理或说理不透的裁判文书上网,势必给法院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但如果能以裁判文书上网为契机,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这远比只是将裁判文书例行公事地往网上一挂的效果更理想。


  

  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等网站以及地方各级法院、各专门法院的网站公布。上海、浙江、河南法院目前上网的裁判文书各有30多万份,如此丰富的裁判文书资源由于上网平台不统一,也严重影响其整体功能的利用。为了改变现有裁判文书利用初级化、简单化、分散化的现状,建立全国法院科学、规范、统一的裁判文书网势在必行。统一裁判文书网应当按照法院层级、案件类型、案件信息进行分类管理,还要规范统一裁判文书格式,设置多重便捷的查询方式和模糊搜索功能,实现裁判文书功能利用的最大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