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应当成为法院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制度,展示审判质量的常态工作。“部分”或“选择性”地上网公开裁判文书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透明的要求,也与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相左。
怎么看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关于裁判文书上网中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如何平衡和处理的问题,是裁判文书上网的难题。有人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披露的个人信息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不能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而侵犯当事人的权利;有人主张裁判文书上网之前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不同意上网的就不应上网。那么,裁判文书上网是否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呢?
我们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就转变为公权力运行的组成部分,成为一种司法公共资源。而法院对司法公共资源的运用,不应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影响,这是诉讼的社会性特征决定的。从司法实践来看,民商事案件中败诉一方或是违约或是侵权,当然不希望其违约或侵权的信息被上网公开;刑事犯罪案件中,没有被告人愿意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刑事制裁的信息上网公开;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更是不愿意将当被告的事情公之于众,更何况如果败诉的裁判文书上网,势必让行政机关领导“丢面子”。所以,如果裁判文书上网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恐怕裁判文书上网就没有实质可能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上网提出异议后,法院不予理睬。法院应当做到裁判文书上网既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还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诚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势必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可以说只要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就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决定不上网。但何为“正当理由”?这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的问题。例如,涉及离婚、赡养、继承纠纷等家事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涉及个人信息较多;涉及相邻权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案件等,裁判文书上网可能不利于化解矛盾等,这些都应当慎重审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对那些违约或侵权败诉的当事人担心公布裁判文书影响其商业信誉的理由,则很难构成裁判文书不上网的“正当理由”。
如何处理好裁判文书上网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首先,裁判文书上网要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予以技术处理。例如民事诉讼中自然人主体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储蓄情况、财产状况、医疗档案,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和证人的个人信息等等。这些内容一旦上网公开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种损害,而且这些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是自然人享有、不受非法公开、不受干涉和干扰的一种独立的权利,都属于应当受到保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