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
裁判文书的“全部上网”或“选择上网”
自从裁判文书上网出现以来,关于裁判文书“全部上网”还是“选择上网”,一直是争论不休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全国法院每年审理上千万案件,大量的没有典型意义或指导价值的裁判文书上网,起不到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而且会造成许多裁判文书沦为“过剩信息”。另外,各地法院人财物差距较悬殊,所有裁判文书都上网势必增大法官的工作量和法院的负担。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上网以外,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均应当上网。这是审判公开的要求,既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又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司法行为。
这个问题之所以争论不止,是因为一些人将“全部上网”与“选择上网”这两种做法放在了非此即彼的对立面。“选择性上网”是指有的法院只将质量好的优秀裁判文书上网,将有典型意义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上网。这种做法是将“裁判文书上网”异化为“优秀裁判文书上网”,人民群众无法对裁判文书进行全面的了解,无法有效地行使监督权,从而违背了审判公开这一宪法原则的要求,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民主价值更无从体现。公民的知情权,意味着公众对所有相关的信息都有全面地、客观的知晓权利,而不是仅仅限于信息发布者有选择、有保留或者有隐瞒的信息内容。
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民主价值要求裁判文书上网不应采取选择性公开的方式,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裁判文书上网更不是简单地从否定“选择性公开”,就转化为绝对的“全部公开”。所以,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和尺度要避免两个误区。一是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是法院的权力,法院可以有“选择”地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不想公开的就不公开。二是裁判文书应当全部上网,不考虑不公开审理的例外,不考虑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不愿公开,更不考虑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情况。这两种做法都是片面或极端的,都需要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和界限。一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应上网。现代司法制度在确定审判公开这项原则时,就已经把对当事人的保护考虑在内。如果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极有可能给国家造成预料不到的损害,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出于这些利益的考虑,裁判文书公开应当对这些利益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二是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应上网。生效的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引导社会公众对是非曲直的判断,确定一定的法律秩序与规则。未生效的裁判文书涉及到将来有可能被改判或撤销的情形,将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有可能误导公众。三是调解书和撤诉裁定不宜上网公布。保密原则是调解的内在要求。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调解或撤诉,是因为不想让纠纷公之于众。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考虑,调解书和撤诉裁定不应上网公布。另外,一些有暴力血腥的描述和有可能传授、传播犯罪方法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也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