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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一)政府机关应依法及时充分披露信息。在墨西哥湾漏油事件中,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有效处理漏油事故,美国联邦政府设计了专门的救助网站(RestoretheGulf.gov),该网站为公众提供全面的漏油事件信息。[12]反观中国发生的多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如大连湾输油管爆炸事件、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等,政府机关反应迟钝,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损害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二)政府的职能部门应该积极行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人采取法律行动,对引起海洋污染的石油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并对受此事故影响的个人、家庭、社区、企业实行援助。[13]


  

  (三)重新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现行的损害赔偿范围较窄,不利于污染受害人的保护。如,由于发生了海洋污染事件,该海域的海产品销售会受到严重影响,渔民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应拓宽现有的赔偿范围,将渤海湾的渔民以及海产品出口商等的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结语


  

  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在立法上存在着过于松懈的问题,即法律责任轻,违法成本低。在执法上存在着法律实施不力、执法机关不作为的问题。本案中,海洋局应当积极主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在相关国家机关不提起诉讼之时,环境保护的NGO组织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而且也应被赋予此权利,加入到适格原告的行列中,而检察机关应当就本案进行立案并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检控相关责任人。


【作者简介】
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琬璐,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注释】参见新闻http://news.qq.com/a/20110705/001096.htm.访问日期:2011年7月18日。
参见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1-07/02/content_675754.htm.访问日期:2011年7月18日。
参见http://news.hexun.com/2011-07-15/131456464.html.访问日期:2011年7月18日。
中新网,《中海油不承担漏油责任环境法规定索赔或仅20万》,http://www.chinanews.com/ny/2011/07-05/3158714.shtml.访问日期:2011年7月18日。
同上注。
朱谦:《论环境知情权的制度构建》,载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02页。
]参见新浪新闻http://news.sina.com.cn/c/sd/2011-07-18/120222833168.shtml.访问日期:2011年7月18日。
同上注。
高清、赵彩凤:《环境污染犯罪中企业责任问题思考》,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9期,第15页。
曹明德、王凤远:《美国和印度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第138页。
梅宏、胡晓莲:《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春季卷),第94页。
王慧:《中美海上石油泄漏应急机制的比较研究》,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第85页。
同上注,第87-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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