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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有学者认为检察院也应成为适格主体。[11]本文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肩负着提起刑事案件之诉的国家任务;检察机关的另一项任务是监督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可以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已生效判决提出抗诉,起到审判监督的作用。另外,即使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实力也有能力以民事案件原告的资格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其审判监督的功能又与法院针对该案件的判决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利于原告,即检察机关的判决,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直接提起抗诉,其身份直接从原告变成抗诉人?因此,检察院一般来说不宜作为原告提起公益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相反检察院应积极履行其检控职能,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应主动地对环境犯罪提起公诉。这恰恰是检察机关的一大薄弱环节,可能存在着不少环境犯罪未受追究的现象。


  

  已有不少环保非政府组织打算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即状告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作业者,抑或考虑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状告海洋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即代表国家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者索赔,但是,法院是否受理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在第一种情形下,如果法院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环保非政府组织就不具备本案中的原告资格。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环保非政府组织也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行政相对人,同样存在不适格的问题。不过,司法实践中已经承认环保非政府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例如,在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批准的主要职能,为维护生态环境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又如,在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中,清镇市法院也受理了该案,并从而成功地使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了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原告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


  

  四、BP公司漏油案件的几点启示


  

  发生在1989年的EXXON VALDEZ油轮漏油事故整体赔偿到2010年才告一段落。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虽然EXXON公司找来了很多专家论证鱼虾的损害并没有非常严重以及否认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在此过程中EXXON公司已付出了上亿美元的代价。而OPA正是基于该案而制定的。悲剧总会重演,发生在2010年的BP公司漏油案件再一次污染了美国周边的蓝色海洋。但是,这次不一样的是,BP公司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虽然其作业方是“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但是最终拿出巨额赔偿的是开采方BP公司。在责任者的认定方面,我国和美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是可以理解的。不过,美国在处理BP公司漏油案件方面给我们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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